1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和《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7]51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规范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估算)、预算(标底)、竣工决(结)算和财政项目预算中涉及工程造价的预算评审和财政监管事项的评审。第三条财政审核机构或受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报告负责。第四条本规程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基本操作规范,评审机构从事项目审核工作时应当遵照执行,不得简化本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六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断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须的材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核结论;7、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在审核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审核机构应在对项目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l、评审机构根据市财政出具的审核结论书调整评审初步报告,报财政部门复核后依法出具正式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第三章项目概(估)算的评审第七条项目概(估)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设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概(估)算评审。第八条项目概(估)算资料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并经发改委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备案并连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通知单》交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3建设内容未经市发改委审核确认的项目,可暂缓评审,待市发改委审核确认后再行评审。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估算)、项目征地拆迁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符合性评审。具体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是否进行限额设计,是否详列各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性质与征地费用;对发改委、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交通、电力、消防、水利、排污等部门所提的原则性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第十条建设工程投资概(估)算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经济技术指标采集是否符合实际,与同类工程相比是否具有可比性、前瞻性;(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取定是否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市场发展趋势相一致,避免故意压低或抬高造价以及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情况发生;(三)与项目相关配套部分的概算是否完整,有无缺漏,如绿化、总布、三通一平、大型土石方调配及区内驳岸、道路、桥梁等。第十一条设备投资概(估)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应注意与设备配套的附件、配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是否包括。对指定厂家的设备或进口设备应认真分析核查,要考虑税率、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等政策风险。第十二条待摊投资概(估)算和其他投资概(估)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概(估)算中除建设工程投资概(估)算、设备投资概(估)算之外的项目投资概(估)算进行评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环境质量评价费、研究试验费、贷款利息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进行评审,有些需通过招标确定的费用,应参照市场行情确定;(二)对土地使用权费用概(估)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并对范围内的青苗、树木、坟墓、4构建筑物、电力设施、管网设施等的拆除与迁建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及内容的完整性进行评审;(三)按有关部门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如人防费、白蚁防治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污水排放费、消防监管费等列项是否齐全,其计算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部分可减免的费用依据是否充分;(四)其他投资的概(估)算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有不需通过建设即可单独移交使用的投资支出,是否合理和必须,如:为建设和生产而购置的各种现成的房屋、办公生活用家具和器具购置费用、经营性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不能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递延资产等。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评审。第四章项目预算的评审第十四条项目预算的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设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预算及项目概(估)算执行情况等的评审。第十五条项目预算资料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需经财政部门备案后连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通知单》转交评审机构。一般包括有关部门的批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预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等。如项目已经概(估)算评审的,应提供项目概(估)算评审报告。第十六条项目建设程序的评审包括项目批文、施工图复审、有无进行招投标、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符合性评审。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预算(栏标价)评审按发生时间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招投标前对项目预算的评审,重点是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报价编制内容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评审;(二)对已招标或拟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预算的评审,重点是对招标过程的公正性、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及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进行评审;5(三)对在建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重点是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的拨付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签证情况进行评审,其中工程变更签证单评审应按《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7]24号)和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四)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嘉政办发(2006)159号)规定进行评审;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投资预算(标底)评审主要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的选用与组价,取费及材料价格等的评审。(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是否根据不同的计价模式选取正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遗漏或重复现象;3、审核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准确;4、审核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是否根据不同的计价模式选取正确的计价方法;2、审核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或组价不合理现象;3、审核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准确,注意暂定价及甲供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4、审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相关费用及税金;5、审核整体报价的优惠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报价的现象。第十九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二十条对项目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预算(标底)评审,参照第三章相关条款进行评审。第五章项目竣工结算的评审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包括建设程序、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和相应的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6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需经财政部门备案后连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通知单》转交评审机构。一般包括除项目预算评审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书、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符合规定的工程签证、工程价款支付情况报告,以及结算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已经过预算评审的,应提供预算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结算方式一般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期限的规定:(一)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期限:1、结算金额500万元以内,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结算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结算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结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以上评审期限为出具评审初步报告的时限。(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评审期限: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应在最后一个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出具评审报告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于15天内汇总,送财政部门备案后交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期限从接到竣工总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三)特大项目或特殊复杂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四)项目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经评审机构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评审机构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评审,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负。7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结算的建设程序的评审除了进行与预算阶段评审的相同内容外,尚应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工程签证审批等批准文件程序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如项目已经过预算阶段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投资结算评审主要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的选用与组价,取费及材料价格的确定、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及调整等的评审。已经预算评审的仅调整其变更部分及合同或文件允许调整的部分。(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是否根据不同的计价模式选取正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审核工程量的计算与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遗漏或重复现象;3、审核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准确,应认真分析工程量增或减的对应关系;4、审核施工期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以至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突破预算的现象。(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是否根据不同的计价模式选取正确的计价方法;2、审核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或组价不合理现象;3、审核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准确,注意信息价、暂定价及甲供材料价格的计取或调整是否符合规定;4、审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口径计取工程相关费用及税金。对存在总包和分包情况的工程,应审查计取的费用是否重复;5、审核整体报价的优惠措施是否在竣工结算中兑现;6、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嘉政办发(2006)159号文规定评审。(三)对工程变更签证及现场签证的评审:1、评审依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7]24号)和工程变更管理操作规程;2、评审原则:(1)工程变更签证的必要性;(2)工程变更签证办理程序的合规性;(3)工程变更签证的时效性;(4)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的合法性;(5)工程变更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83、注意事项:(1)故意肢解的工程变更签证;2)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签证;3)利用不法手段哄抬特殊材料或设备价格的工程变更签证。第二十七条对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的评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付款、工程备料款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