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劳动合同法总则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6条)2、特征①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法律不要求劳动报酬作为构成条件②合同,即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③双方合同,即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④有偿合同⑤继续合同二、构成的意义1、尊重劳动,即劳动价值2、明确双方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一定平等),3、实施法律保障,4、完善劳动保障体系。三、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一)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2、被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3、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各种生产流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劳动关系的种类①个别劳动关系②集体式团体关系③社会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的性质①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管理关系②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4、劳动关系的性质包括;①法律关系平等②实际权利运行的不平等性③经济利益的从属性及④实际的过程有性会性(三)劳务关系1、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2、特征:①主体的有限性(被雇主者)②具有一定的平等性③以经济利益为核心3、劳务关系的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将某项事项发包给某个人或几个人完成,②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③用人单位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等。(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①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②劳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规范和调整。2、主体不同①劳动关系对用人主体有较严格的要求!②劳务关系对用人主体要求未严格规定。3、隶属关系不同①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②劳务关系只存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的事项,超越该事项则不受调整。4、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范围较广①劳动关系存在的范围较广。②劳务关系存在的范围窄。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的管理方式不同6、报酬支付不同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范围(一)用人单位:1、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劳动者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被有关单位认可的。①劳动权利即公民或认可的②劳动行为能力A、年龄B、健康C、智力B、人身自由C、学历(某些单位的规定)五、用人单位时间、地域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1、时间规定①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97条1款)②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行后续定因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14条2款3项)③本法实行前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内订立④经济补偿的计算:在施行之日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满一年给与一个月的补偿,最多不超12个月。2、地域规定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依据地域规定而拟建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执行。3、用人单位劳动规章①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A、劳动报酬B、工作时间C、劳动D、休息、休假时间E、劳动安全卫生F、保险福利G、职工培训H、劳动纪律I、劳动管理六、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权利(一)主体和内容1、主体:政府、工会、企业2、内容:工作内容、地点、报酬、保护、保险等(二)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地位1、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法第7条)2、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关系的建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特征①主体资格符合要求②在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③以书面形式构成3、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补充措施1、放宽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2、用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之日在满1年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①每月支付2倍工资②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1、主体必须合法2、内容必须合法3、形式合法4、程序合法(二)公平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社会公认的公平和正义的观念,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相对均衡。(三)平等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构成平等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四)协商一致原则(五)诚产信用原则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一)招收录用阶段1、公布招工简章①招工条件②录用后的权利和义务①工种②专业①报酬②劳动保护③规章制度等2、组织报名3、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核4、择优录取(二)签订劳动合同阶段1、通过双方不断的协商即要约——再要约而完成2、具体分为:①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介绍单位情况如规章制度等,③协商劳动合同内容,④双方签字:即劳动合同成立。(用人单位还需要单位盖章)。(三)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告知义务1、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①工作内容②工作条件③工作地点④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⑤劳动报酬⑥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劳动者的告知义务①签订合同前的告知义务②合同履行一定时间内的告知义务四、劳动合同的形成(一)劳动合同的种类1、书面劳动合同,2、口头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三)非书面形成劳动合同的效力1、有违合同形式的发展趋势2、有违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四、事实劳动合同的处理(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成因1、构成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①因主体不合法②因内容不合法③意思表示不真实④因程序不合法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①因用人主体的原因②劳动者的因素3、因劳动期限的原因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①未约完劳动期限②未续完书面合同4、因停薪、下岗、兼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①停薪留职②下岗再就业③兼职五、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人是指执照登记人或受法人代表人授权的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身份证3、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条款5、职业危害的保护6、劳动报酬7、劳动合同期限8、社会保险(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2、有关培训条款3、商业秘密保护条款4、竞争限制条款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三)对约定违约金条款的限制1、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2、在竞争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①10年以上合同②连续签订二次固定合同③离退休时间不足10年1、构成的优点:①稳定劳动关系②一定程度上区别保护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③和谐发展2、构成的缺陷①不利于竞争②不利于就业选择(三)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截至该项劳动任务完成后即自然终止。六、劳动合同试用期与服务期(一)劳动合同试用期1、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试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2、现代试用期存在的问题①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②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③试用期过长3、试用期限①3个月——1年以内的试用期1个月(不超过),②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3个月内,③3年以上——无固定期限6个有月以上。4、试用期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①不能再次约定的不同的试用期②各自可以约定的不同的试用期③试用后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5、不同约定试用期的情况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也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况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②规避其他法律规定7、试用期工资①不得低于本单位最低档工资②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③发放具体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试用期的解除1、解除理由: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解除的条件①应具备明确的录用条件②录用条件③在试用期限内(二)服务期制度1、服务期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限。2、约定服务期的条件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4、服务期间劳动者工资调整(三)商业秘密与竞争限制协议1、商业秘密①一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②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A、不为公开B、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C、具有实用性D、具有经济性③保密协议的内容A、涉及范围B、具体要求C、保密期限D、用人单位的责任E、违约责任F、争议的解决2、竞争限制协议(广义与狭义之分)A、竞争禁止是指对与特定权利人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B、竞争限制约定与保密条款关系。C、竞争限制的分类。因禁止对象不同分为因禁止作用不同分为董事、经理一般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后D、竞争限制的适用主体:即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E、竞争限制的代偿给付代偿给会是指用人单位在让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七、无效劳动合同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2、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3、表现形式:①期诈、胁迫、乘人之危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③违反国家法律,双法规的强制规定4、无效合同的确认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②人民法院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履行的要素1、履行主体2、履行标准3、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三)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2、亲自履行3、全面履行4、协作履行四、对约定不明的履行1、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履行解决:①重新协商②适用集体合同③按照同工同酬原则2、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履行解决:①协商解决②适用集体合同③适用有关规定二、劳动报酬(一)工资与工资分配1、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二)工资分配1、实施原则:①按劳分配原则②逐步提高原则③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原则(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最低工资的概念是指劳动者无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法定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2、确定最低工资原则①综合平衡原则②基本生活保障原则③企业负担能力原则(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2、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3、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4、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时工资支付5、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支付(四)工资保障制度1、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①以法定货币支付②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特殊情况除外)③提供清单④在约定期限支付⑤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五)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1、构成的条件及方式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构成支付令的条件①为请求给付的余钱或汇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卷等有价证券②有确定的数额③客观上存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④主观有请求⑤有详细的地址等⑥具备支付的经济条件2、受理原则上以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