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土小企业的有关限制性条件与判断依据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企业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现将有关限制性条件与判断依据整理如下:土法炼砷——采用地坑或坩埚炉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t以下的企业。土法炼汞——采用土铁埚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法炼汞,现年产汞10t以下的企业。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法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糟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t以下的企业。土法炼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炼焦的企业。土法炼硫——采用“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小造纸——现有年产5000t以下的造纸厂。小制革——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小染料——500t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t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t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t的企业。土法选金——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贡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企业。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需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m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①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是一个动态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国家法规与政策、地方标准与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范围也会有所变化与调整,要求也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