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及意义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我们党探索执政规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对依法执政的探索也全面展开。在我国,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前提,没有依法执政,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无从谈起。坚持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代表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保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法制是痛定思痛的选择对中国而言,“法治”是个西方舶来品。“法治”目标的确立,也充满了波折。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找不到法治的种子,有的只是法制工具主义这个“刀把子”。一千多年极权社会的历史画卷中,有君权无民权,有臣民无公民,有人治无法治。故而特权横行,权利不张,民众饱受奴役。正是基于臣民心态,古人才会将治国希望一味寄托于明君贤臣,到头来却总逃不过“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到了近代中国,法治作为人治的替代方式,开始进入“试验期”。这一路走来,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谓之“饱经风雨,坎坷曲折”丝毫也不为过。1954年9月中旬,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毛泽东的率先举手下,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54宪法”。也正因为在共和国的前30年里,因缺乏法治所导致的人为灾难太过深重,才有1978年开启的法制恢复重建。刚从法治虚无中走出的中国大量需要立法,需要秩序,需要稳定,需要一种可以籍由法律而实现的可预期的生活。因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着重提出的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等工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二、法治是社会转型的必然如果说“还是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语)是痛定思痛的选择,那么法治则是中国社会内在结构发生变化之后的必然趋势。法制与法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截然有别。“法制”,顾名思义,是指法律制度,指向的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形态;“法治”强调的则是通过法律的有效治理,指向的是活的法律在动态运作中的功能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备的法制,也要变成活的法治才能使法律规则深入人心。从文本上观察,由法制到法治,中国走了20年。法学家们形象地把“法制”称为“刀制”,而将“法治”称为“水治”。刀者,专政工具;水,则寓意“法之公平”。“刀制”的要害在于握刀的人,用好了,于国于民是福;用不好,则遗祸无穷。“水治”的核心在水所寓意的公平,谁来达到公平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平是可以期待的、具有高度确定性的结果。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三、法治的本源是治权而非治民要建设法治,必先规范和约束公权。依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政府只是权力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经由法律的授予。这就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之一,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当然,仅凭执政者的道德勇气和个人担当是远远不够的。对权力的制约不仅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更需要“以权利制约权力”。当今之中国,公众并不缺乏维权与护法的热情。所缺的,其实是制度化的监督管道和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道理还是“窑洞对”中的老话,“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法治不彰,努力不止。这既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也是一个富强、民主、和谐、幸福中国的必由之路。坚守和践行法治,全面深化国家法治建设,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可以从以往一个个成为公共事件的法律事件及平反冤假错案的艰难过程中得到证明。但法治,是必由之路,它既已成为我们的共识和目标,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加以推进。如今,人们从中央的决心、公众的关切和舆论的聚焦中,也已深深感受到了法治的不竭能量,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光明前景以及它给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展带来的新的希望。参考文献:[1]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