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公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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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三条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第四条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第五条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2平方米。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10平方米。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六条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2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10元。第七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八条房屋使用费每年11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他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第九条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第十条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擅自改变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十一条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10平方米配置。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学校各处(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第十二条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学校对学院和处级单位分配可使用房屋,学院和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用房的核定、调配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有关用房使用与收费协议。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的安全和维护。如需装修、改建或扩建等,必须分别向后勤基建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两处会商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装修、改建或扩建,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产业用房依法按市场化经营运作,按个案进行管理;公有居住用房属于周转用房,分配使用与收费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所有教学、教学辅助用房、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对于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人员的,房屋资源使用费按标准的三倍收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出租经营的、校产经营用房租期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其出租事项和出租合同须交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重大事项及合同上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审核和审批而造成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第十八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和校产经营用房出租经营的收益分配,每年由后勤和校产部门与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商定。第十九条在申报和签署科研项目申请和协议中,需要学校提供房屋承诺的条款,由项目主要申报人所在学院提供书面承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对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同意提供房屋使用承诺的任何协议合同,学校不承担提供房屋使用的义务和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房承诺由学校按个案处理。对需要提供学校公用房产证明的事项,由当事者所在处(部)或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第二十条图书馆和网络中心等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实体管理人员的用房面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各单位不得占用公共使用面积。占用公共使用面积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服务一线的公用房产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共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大学公共用房(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中山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负责审定学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提出的公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房核算定额;审批公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第四条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各部、处、室,各院、系,各直属单位及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各单位均为使用人。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公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树立房屋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形成房屋使用的约束机制。第六条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院系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产业用房、商业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根据类别分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学校根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核算定额面积。第八条院系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是指各院、系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与科研用房、院系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等。学校根据在职人员数、职称情况、学生人数、学科差异等因素统筹核算各院系房屋使用的定额面积。第九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会堂、体育场馆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第十条后勤产业用房是指学校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用于办公、生产、研发、经营等的房屋,按照《中山大学公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中大房管〔2004〕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商业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作为经营配套商业服务的房屋,学校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中山大学公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中大房管〔2004〕6号)和《中山大学商业用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中大房管〔2007〕3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各校区医院门诊部、活动中心以及配电房、水泵房等,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第十三条纳入公房定额管理的核算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学校不安排用房。第十四条各单位可自行确定各类用房的布局,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将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报送学校房地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五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等不列入各单位用房核算面积;对于无编制又需要挂牌和办公场地的单位,学校鼓励多个单位共享用房。第十六条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第十七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公房,但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面积必须计入核算面积,纳入统一管理。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学校以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占全部投资的比例来核定自筹捐赠面积,对该部分面积在一定年限内返还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学校公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实行学校和院(系)、机关部(处)两级管理,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房核算定额面积,其中对定额内教学办公基本用房和重点科研单位基本用房免于收费;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定额内用房和超额用房,各单位需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但学校对定额内已缴纳的部分给予返还。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公房总量、学校核定的定额面积以及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及返还等,制订本单位公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的,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需向学校缴交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公房维修和装修须按照《中山大学公共用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中大房管〔2007〕8号)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对因安全管理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在退休并离岗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其使用的科研实验用房、办公用房等所有公房。如逾期不交,各单位有权按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向其收取占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二十四条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另行安排分配。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设立专项经费管理帐户,用于核算各部门和单位内部使用各项经费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汇集划收及返还。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包括科研经费、创收返还、捐赠等渠道。第二十七条学校返还各院、系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原则上用于补充院系经费,以有利于各院、系调配公房资源。第二十八条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在返还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期间,由使用单位承担用房的维修费用。第二十九条学校内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照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三十条房地产管理处核定各单位用房的定额总面积、核算面积、应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应返还房产资源使用费等,并向各单位发放缴费通知单,同时送达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各单位须按要求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上缴到本单位的专用帐户;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在收齐各单位应缴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后,则返还各单位定额内房产资源使用费部分。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否则,没收违规所得并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或租金;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对违规侵占公房者,责令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处以临时借用房屋收费标准4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房地产管理处提交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作出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及各校区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实体院(系)、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以及使用学校房屋的附属医院。其他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公房定额管理按照《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三十六条各实体院(系、所)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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