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2013年9月1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1总则1.0.1为加强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手册。1.0.2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为四川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派出机构,代表省质监中心站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都江堰灌区范围内由中央及省投资为主并由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质量监督由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本手册适用于由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承担监督任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1.0.3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规定。22质量监督基本规定2.0.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文件;3、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招投标文件;4、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文件;5、施工单位项目部组建文件;6、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人员配备表等有关资料一套。2.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3.0.3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1、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国家、水利及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文件等。33.0.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岗位条件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2、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3质量监督工作基本程序3.0.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3.0.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格式见附录A),明确质量监督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计划以监督站文件发送项目法人,并向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计划交底。3.0.3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初期,要求在工程现场设立质量管理公示牌(样式见附录B),接受社会监督。3.0.4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3.0.5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3.0.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3.0.7参加重要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43.0.8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验收,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定)。3.0.9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3.0.10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参加工程政府验收。3.0.11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并归档。4工程项目划分确认4.0.1工程开工初期,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3条的项目划分程序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正式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4.0.2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等按产品进行控制,设备安装纳入项目划分。4.0.3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项目法人应在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报都江堰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批准后执行。55外观质量评定5.0.1外观质量评定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7条明确的组织程序和评定办法进行。5.0.2工程开工初期,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5.0.3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外观质量测量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按照《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所列项目进行外观测量,将测量结果提供外观质量评定小组。5.0.4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6质量监督检查6.0.1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6.1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6.1.1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平行检测委托情况)、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委托情况(或工地实验室设置情况);6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6.1.2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1.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情况、监理单位抽查及复核情况情况、联合验收小组的核定情况等。6.1.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主要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重要部位混凝土拌和物、水泥砂浆等中间产品质量;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设备成品质量等。参建单位质量检查表见附录C。6.1.5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4条进行处理。6.2工程质量检测6.2.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按照规定的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自检,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不得用于7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试验室的设备检定证书、实验人员上岗证书等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不设工地试验室的或工地试验室不能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具备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确定的检测单位,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检测单位应编制施工质量自检计划,质量监督站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6.2.2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复检。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均应委托具备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6.2.3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抽检,工程质量抽检项目与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委托的自检单位不应同属一个经营实体,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复检单位不宜与前述检测单位同属一个经营实体。8项目法人未委托质量检测的,质量监督站不予核定或核备该工程的质量。6.2.4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时,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编制工程质量抽检计划报告,报监督站进行审核确认。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和项目法人的安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出具工程质量委托检测报告报送监督站,作为工程质量核定和核备的依据。对于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仍不能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应进行返工处理,直至合格。6.3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6.3.1质量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进度、检查范围、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6.3.2质量监督员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监督员应立即指出,并现场取证。6.3.3质量监督检查的成果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录D),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6.3.4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9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6.3.5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7质量核备与核定7.1质量核备与核定的内容7.1.1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资料1、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和相关资料;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影像资料。3、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4、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5、工程质量检测报告。6、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报送的核备资料。7.1.2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资料1、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2、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103、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4、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7.2质量核备与核定的程序7.2.1质量核备(定)的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报送质量监督机构。7.2.2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在工程开工初期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7.2.3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资料、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7.2.4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7.2.5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7.2.6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定)文件后,对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核备(定)。7.2.7如果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监督站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补充资料,核备(定)的期限以重新报送的日期计。8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118.1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8.1.1项目法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8.1.2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定)。8.1.3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按照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3对单位工程质保资料进行核查,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8.1.4竣工验收自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