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学校相关政策法规,为满足广大师生员工的体育锻炼需求,规范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与使用,发挥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华中科技大学所有运动场、体育馆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体育场馆以学校布置的事业性工作为基本任务,充分保障体育教学、运动队训练和群体活动的开展,保障学校各类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第四条体育场馆优先满足师生员工体育锻炼需求,室外运动场除网球场外免费向师生员工开放,室外网球场和体育馆室内场地根据服务项目、使用时段和服务对象不同,实行差异化的有偿服务。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五条由体育部统筹管理学校主校区所有运动场、体育馆及其附属设施。同济校区运动场馆及附属设施由同济医学院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六条根据不同层次的目标任务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合理配置事业型和开放型任务的场馆供给,实现场馆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第七条体育场馆实行物业外包的管理模式。由学校总务长办公室组织招标,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场馆设施维护、功能房前台管理、场地器材管理等工作委托具有资质(二级以上)的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第三章价格标准第八条制定内外有别的收费价格标准,社会人员按市场价格收费,收费标准按1(社会人员):0.5(教职员工):0.3(学生)的比例执行。第九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充分的民主流程,合理制定体育场馆的开放经营价格体系。价格体系经学校房产部门核定后,上报学校财务处及当地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并接受监督。第四章场地使用第十条体育事业性任务。由体育部制定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及群体活动年度任务,所产生费用计入体育场馆年度预算。第十一条学校大型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学校办公室向体育部下达工作任务,所产生费用计入体育场馆年度预算。第十二条校内活动。部处、二级单位、附属单位内部使用场馆,须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报校保卫处会签,按成本价格收取费用,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社会大型活动(包括学校任何部门与社会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1.承接大型社会活动需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每学期只能承接两次社会大型活动。活动内容要受师生员工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学期内举办的社会大型活动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2.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与体育部签订意向协议书,由主办单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按市场价格结算。第十四条群众体育锻炼1.群众体育锻炼使用场馆实行预订制度。凡在体育场馆开展体育锻炼的团体或个人需提前预订场地,体育部核准后方可使用。2.学校二级单位、个人或团体按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场地;社会人员预订场地需在三天之内进行,不接受提前三天以上的预订;临时订场按预订时间先后安排场地。3.凡进入场馆锻炼人员一律持华中科技大学校园卡入内,学生、教职员工持校内卡,社会人员持功能卡,按公布的各自的价格标准缴纳费用。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财务收支两条线,体育场馆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学校按创收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原则上将收入的20%作为人员酬金返还给体育部。第十六条场馆日常维持经费根据外包合同、分配指标等列入学校预算经费,场馆大型维修列入学校维修预算。第六章激励与惩戒第十七条绩效考核。从效益、效率、效果三个方面对场馆管理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场馆绩效情况制定激励政策。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管理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