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8证券简称:中国石化公告编号:临2011-16债券代码:122052债券简称:10石化0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发行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10年期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1年5月23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0年5月21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1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日应为2011年5月21日,由于该日为休息日,因此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1年5月23日安排利息支付)。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0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2、债券简称及代码:10石化02(122052)3、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发行规模:人民币90亿元5、债券期限:10年期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0号文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2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9、计息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19年每年5月21日前的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11、付息日:2011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12、兑付登记日:2020年5月21日之前的第6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13、兑付日:2020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14、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15、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5%,每手“10石化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5元(含税)。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5月20日。2、本次兑息日:2011年5月23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日应为2011年5月21日,由于该日为休息日,因此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1年5月23日3安排利息支付)。四、本次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1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石化02”持有人。五、本次付息办法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1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1年5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施鹏飞,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1年5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联系人:施鹏飞吴高峰联系电话:010-59969217、59960000传真:010-59969234、59960386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联系人:刘云鹤、李航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3、主承销商、保荐人:5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联系人:李德祥电话:010-66273333传真:010-6627330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座15层联系人:刘晶晶电话:010-66229000传真:010-6657897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联系人:王远征电话:010-58328888传真:010-58328954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12日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债券代码:122052债券简称:10石化02中文英文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在中国境内名称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国(地区)别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填写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及签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