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苑煤业公司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规定组织生产,严禁以每天两班作业减少劳动时间代替停产放假时间,严禁停产放假期间安排生产准备和检修。第二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日(0:00——24:00)不得安排生产,要充分保证职工节假日正常休假休息,降低职工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第三条采掘工作面遇到水、火、瓦斯、地质构造、初采、末采等特殊情况时,并受到井下自然灾害影响必须连续作业时,需编制具体方案按规定上报批准。在此期间,职工未能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日正常休假休息,给予职工补休并落实相关待遇。第四条除正常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瓦斯治理、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巷道维护等工作外节假日不得安排采煤、掘进、运输、安装、设备检修等生产作业。第五条停复工前必须制定相应得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各区、队组停复工前必须编制停复工安全技术措施,在停工前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停工停产期间矿井的安全。第六条停产停工1天时,由带班领导、队长、班组长、安检员对工作面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整改后,方可开工;停产停工超过1天时,组织队长、班组长、安检员及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后,方可开工。第七条停工停产超过3天(含3天)在恢复生产前,严格按照《晋煤集团关于下发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集团生字[2016]86号)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2第八条复工复产程序:华苑煤业排查治理、自行验收合格、总经理签字→报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五人包保小组申请验收→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五人包保小组现场验收合格、五人包保小组组长签字、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晋煤集团公司备案、核实→晋煤集团公司组织抽检→晋煤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恢复生产。第九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第十条停工期间,队组安排专人维护工作面,加强两巷维护、工作面及超前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第十一条停工期间,井下所有不使用的设备开关停电闭锁,并巡回看护。第十二条停工期间,加强对架空乘人装置、供电、排水等设备检查,确保运行正常,安全保护设备设施齐全、有效。第十三条停工期间,正常安排瓦斯检查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巡检路线,坚决杜绝空班漏检现象。所有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到位。第十四条停工期间,加强防灭火管理,确保束管监控、注氮等系统运行正常,按规定进行作业。第十五条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井下进行排水,确保积水不溢出水仓进入巷道。第十六条停工期间,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六大系统必须运行正常。第十七条停工期间,矿井发生无计划停风时,井下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沿避灾路线出井,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3第十八条停工期间,各岗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第十九条停工期间,除通风、排水等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井。第二十条停工期间,井口检身房要按规定加强出入井管理。第二十一条停工期间,井下所有电话必须完好保持通畅。所有入井人员入井前检查定位卡,确保有效,随身携带小灵通,确保通讯畅通,并向调度室进行一班三汇报。第二十二条停工期间,各岗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第二十三条停工期间,矿保卫部应加强门卫和矿区值班安全工作,做好工业广场及生活区的消防、安全防卫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