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监督管理办法(A版)20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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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采购(包括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监督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监制[2014]407号)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采购活动。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总部各部门职责(一)监察部是公司系统采购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建立和完善采购监督工作机制和办法;2.对总部相关部门履行相关采购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3.对公司系统开展采购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指导;4.组织对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开展监督,按照跨区域的原则从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中产生监督小组组长,并报集团公司监察2部备案;通过受理异议等方式,对定标结果进行监督;5.组建招标监督人员库,并对监督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6.受理有关采购问题的投(申)诉,组织对投(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总部各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在采购管理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1.对公司系统相关单位在采购业务管理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煤炭产业部等业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采购文件编制、资格条件设定、采购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办法制定等招标前期工作,合同签订和执行、结算等后续工作的重点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的业务管理环节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并对系统各单位执行采购管理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审计部通过开展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三)华电国际物资公司、华电国际项目管理公司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责:1.对采购工作规范性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2.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本单位承担的采购项目相关环节实施3监督管理,协助公司监察部做好重大招标项目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3.重大招标项目需提前(一般应于开标前5日)告知公司监察部;属分公司管理的项目,应及时告知相关分公司监察部门。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各级企业相关部门在采购监督中履行相应职责。(一)监察部门职责:1.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区域或本单位的采购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单位的采购监督工作;对分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在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中按照跨单位的原则产生监督小组组长,并报公司监察部备案。通过受理异议等方式,对定标结果进行监督;(二)相关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职责:1.参照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在采购管理中的相应监督职责,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采购前期、后续等重点环节以及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非招标采购的业务管理环节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2.对所属单位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条所有招标项目,均应指派监督人员。(一)监督人员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担4任,一般为1人(多个项目打捆招标时一般为2人),且应跨区域或跨单位监督,分别由公司和分公司监察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与权限,在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中委派或抽取产生;(二)监督人员应在开标之前到达监督现场,评标结束后监督任务即止;(三)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招标工作的开标、评标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委派部门请示和汇报。在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履行以下相应职责:Ⅰ.查阅招标前期会议记录,了解招标前期工作情况;Ⅱ.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Ⅲ.在评标之前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Ⅳ.对评委进行内外通讯控制,对评委手机进行集中保管;Ⅴ.对资格后审、澄清过程、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必要时写入监督报告;Ⅵ.对招标的开、评标过程签署监督意见,按要求填写监督报告的相关内容,在评标结束后两日内报负责审批项目的上级企业监察部门;Ⅶ.对评委会专家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进行评价;Ⅷ.执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5定》(另文下发)的相关要求。第三章招标的主要监督内容第六条招标前期监督(一)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若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文件应在招标申请中一并上报。(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符合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招标申请中一并上报。(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符合科学、合理招标的原则。需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其价格或计算方法应按程序经上级单位审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四)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明确招标拟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打分法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打分法时,须注明技术、商务、价格权重比例,以及技术和商务评价的评审因素及原则。(五)对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上报招标申请时须将经审查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评标细则)和分公司的审查意见一并上报公司。(六)公开招标方式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潜在6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集体研究确定,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应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由华电招标公司代理的应同时在华电集团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布,发布的内容应与集团公司审定内容一致;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布,发布的内容应与公司审定内容一致。(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八)资格预审入围单位名单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同一标段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经两次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均不足3个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另行采用其他方法采购。(九)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需进行资格后审的,应按规定将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需进行资格后审的,应按规定将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公司备案。(十)采用邀请方式招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应集体研究提出,并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程序办理;各标段所邀请7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资格应满足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实际投标人应与上级单位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售招标文件;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在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售招标文件。(十一)投标人(含联合体投标)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应符合投标项目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规定,投标文件须响应招标要求。(十二)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实际投标人的数量应符合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十三)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截止的期限,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第七条开标过程监督(一)开标现场除招标工作人员和招标单位有关领导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二)承办招标活动的部门或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三)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时间送达的应不予接受。(四)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8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应合法有效。(六)截止投标后,出现某个标段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与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七)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可当场答复或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制作记录。第八条评标过程监督(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应予回避。(二)评标开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评委分工应符合独立评审、独立打分的原则。(三)评委应遵守有关评审纪律,应按要求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四)资格审查及否决投标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被邀请投标单位进行复核的,以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后审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按要求进行。审核通过的单位不够法定数量且不具备竞争性的,应按要求重新组织招标。(五)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与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有效9投标人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七)评标报告、打分汇总表的签字手续应完备。评标报告中的结论与排序原则上应与评委打分汇总的排序一致。(八)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进行评审。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九)对于评标过程中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应严格保密。(十)对评标过程中的各类会议,召集人应通知监督人员参加。第九条定标监督(一)采购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如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应有充足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二)定标过程应充分听取采购领导小组所有成员意见,决策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三)中标候选人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按集团与公司或分公司的管理程序进行报批或备案,应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一致。第十条后续监督招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集团公司或公司审定的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谈判过程应合法10合规,合同内容不得存在实质上改变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当合同签订情况出现与集团公司或公司批复内容不符的情况时,应在合同签订前按集团公司和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四章非招标采购的主要监督内容第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应分别符合集团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而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按照管理权限,应分别经集团或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的监督(一)谈判工作组应依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应答文件分别与各供应商单独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原则上按先技术、商务,后价格的顺序进行。(二)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三)谈判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四)谈判工作组需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谈判工作在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报价时,应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第十四条询价采购监督11(一)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二)询价采购工作组对询价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通过电子商务网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三)询价采购工作组应依据询价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四)采购单位依据批准的询价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监督(一)采购工作组依据采购文件与被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出具谈判报告,按相应的审批流程批准。(二)采购部门依据批准的谈判报告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三)单一性来源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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