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变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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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变动、申报缴费一、社会保险登记*办事依据: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1号令)。2、《劳动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26号)3、《关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通知》锡劳险[1999]14号*参保登记1、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填表说明(在二楼1号窗)。2、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晰的复印件):(1)、社会保险登记表(请盖好公章及法人章)(2)、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预备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地方税务登记证。(5)、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3、登记完毕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申报通知单”,到六楼财务科购买申报安装光盘,市区的单位可至二楼2-3号窗口做人员变动;滨湖区的单位在登记完毕后请去滨湖办事处办理人员变动和申报手续(梁溪路38号,电话:85865809);新区的单位登记完毕后请去新区办事处办理人员变动和申报手续(长江路7号,电话:85211366);马山的单位登记完毕后请去马山办事处办理人员变动和申报手续(电话:85990262)。*变更登记缴费单位发生下列原登记信息变动的,应在批准变动日起30日内随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姓名,电话,经济类型,隶属主管,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单位类别。经审核输入变更信息后,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携带资料:工商局核发的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批准文书。*暂停(恢复)登记缴费单位发生下列项之一时,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时办理暂停登记手续:1、单位暂无参保人员。2、单位失踪。3、单位停业、报歇。4、业务员多次催报无效。5、其他情况。*社会保险合兼并登记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现象,应在合、兼并起30日内凭原发证单位有效证件或批准文书,随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填写“合、兼并登记表”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手续,被兼并单位作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兼并单位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如被并单位存在欠款的,一时不能偿还,在办理分期还款和欠款移交确认后,作暂停缴费登记,待欠款全部还清后,再作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由于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撤消、失踪等原因,应在批准破产、关闭、撤消、失踪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法律文书、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书,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作出相应的注销登记。如被并单位存在欠款的,一时不能偿还,在办理分期还款手续后,作暂停缴费登记,待欠款全部还清后,再作注销登记。注销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录入注销信息后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补发单位携带遗失补发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录入补发信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二、人员增减变动*办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2、《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39号)3、《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锡政发[1998]244号)4、《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261号)5、《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2]2号)6、《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锡社[2000]108号*新参保或首次建立社保档案初次参保或已参保但尚未建立社保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并携带好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已由市、区劳动部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先到五楼507产生个人代码,再到二楼2号窗办理。*统筹区人员增加(除新参保外各种原因增加)已经建立社保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同时携带由市、区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2、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增加,需要携带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卡。*统筹区人员减少1、退工、调动须携带退工单或调动单,养老手册,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2、在职死亡须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3、正常到龄退休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病退、提前退休须携带劳动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5、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6、《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7]285号)7、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1]301号)8、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7号)9、《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10、《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社会保险费申报1、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明细表(2006年8月起)注: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浮动缴费比例,按单位应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其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实际比例浮动确定,实际比例在23%以内的(含23%)按23%确定;在23%至29%之间的,按照其单位实际比例浮动确定;超过29%的(含29%)按29%确定。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单位行业类别一类为0.3%,二类为0.6%,三类为1.2%。③农民合同制工人分省内农合工及省外农合工,省外农合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省内农合工同城合工。2、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职工以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60%的,以年缴费工资60%逐月累计保底;全年工资收入超过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以年缴费工资300%按全年累计封顶。参保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月缴费基数如低于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按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缴纳。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年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上述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及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所称年度为业务年度,指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锡政发[1997]285号文件规定,不得瞒报和漏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本单位发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中夜班费、午餐费、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等。其中,事业单位还包括各类郊益奖、创收奖、经营承包奖和各类超劳务性收入等所有工资收入。3、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缴费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报表、“单位工资基数报盘”。4、办理程序新参保缴费单位中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应当填写《无锡市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二份,己参保单位应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在二楼参保登记科办理人员建档或进档手续。新参保单位应当在被核准登记之月起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己参保单位在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申报流程: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将本月职工上月发生的个人工资收入及单位上月工资总额录入“单位工资基数报盘”→携带报盘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社保中心申报窗口受理、审核、确认缴费基数→计算机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下发已申报单位数据→打印“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缴费单位凭“征缴通知单”到所属地税分局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应在每月基数申报前,到社保中心参保登记科(各区社保办事处)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手续;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应填写“无锡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到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手续。*社会保险费缴纳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保部门核定后作为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依据,缴费单位必须于次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到地税局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逾期未缴的,由地税部门从欠缴之日起,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五、办理地址:市社保中心及新区、滨湖区、马山办事处六、工作时间:每月1——24日工作日七、咨询电话:市社保中心82767797新区办事处85213496滨湖办事处85816829马山办事处85990262咨询电话:827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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