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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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言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对于认真落实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推动全市“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制度落实年”活动有效开展,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营造懂政策、讲规矩、守纪律的选人用人环境,我们本着“贴近实际,突出重点,简单易记”的原则,以《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新近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经分类归纳和整理,组织编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简答》(以下简称《简答》),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简答》着眼干部工作实际,围绕选人用人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采取问答形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简明,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读性,既可作为干部工作者的参考工具书,也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宣讲读本。由于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指正。编者2010年6月2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3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4目录一、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二、民主推荐┉┉┉┉┉┉┉┉┉┉三、考察┉┉┉┉┉┉┉┉┉┉┉┉四、酝酿┉┉┉┉┉┉┉┉┉┉┉┉五、讨论决定┉┉┉┉┉┉┉┉┉┉六、任职┉┉┉┉┉┉┉┉┉┉┉┉七、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九、任期、交流、回避┉┉┉┉┉┉十、免职、辞职、降职┉┉┉┉┉┉十一、公务员调任┉┉┉┉┉┉┉┉十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十三、纪律和监督┉┉┉┉┉┉┉┉十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简答》涉及的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8、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9、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10、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1、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12、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13、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1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15、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16、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17、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518、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19、中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21、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22、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23、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24、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组织系统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的通知》的通知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7、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28、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29、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30、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试行办法31、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推行省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市(州)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制度的通知3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党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3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3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平职(级)调整工作管理监督的意见(试行)35、中共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湖北省公务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36、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襄樊市破格提拔任用科级干部试行办法》的通知6一、干部选拔任用条件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答: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几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有无具体规定?答:2个以上。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和兼职?答: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4、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答:是。5、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多长时间可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6、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答:2年以上和3年以上。7、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文化程度有什么要求?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8、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参加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是如何要求的?答: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9、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培训?答:1年内。10、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哪些资格条件?答:(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11、干部越级提拔的,应报哪个部门同意?答:应当报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一般只能越一级。12、我市对破格提拔科级干部在任职资格方面有什么要求?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在工龄、基层工作和岗位经历、职级台阶、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方面适当放宽。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提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能破格。713、公务员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名称有哪些?在《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的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有哪些?答: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的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包括:“组织员”、“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审判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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