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与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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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定义联邦制(英语:federalism)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现有联邦制国家美国,加拿大,德国,印度,瑞士等建构原则(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特点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定义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现有单一制国家中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等显著外部特征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它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种类按照地方职权的大小,单一制国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对国家内政部负责;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中央可撤换地方行政首长。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英国,由各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依法监督地方议会的行为,以立法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中央政府若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可诉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纠正。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比较性质单一制: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联邦制: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单一制:全国只有一个宪法联邦制: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单一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联邦制: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公民国籍公民国籍单一制:公民只有一种国籍联邦制:联邦公民同时也是联邦成员国公民权力来源权力来源单一制: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联邦制: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对外关系对外关系单一制: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外交的权力联邦制: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实行单一制原因1建国初历史背景决定,百废待兴,国际内外形式复杂2中国地理、经济情况差异巨大,要对国土实现有效开发和保护,必须实行类似于主体功能区的全国规划,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方便进行调控3中国历史上出现过无数分与合的循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形成了较紧密的单一制结构。中国没有联邦制的传统和基础。4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且某些民族地区现实冲突激烈、文化差异巨大。如果当地主要官员皆由当地产生,在心态上更容易助长而不是淡化冲突,更容易突出民族文化的特点而不是致力于各种文化的交融我国单一制存在的不足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民主集中单一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曾经出现过与这种经济体制相伴生的一些严重弊病。十多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问题虽已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点。1国家权力行使权纵向配置法制化、行使过程规范化的客观要求仍未能从根本上实现,其集中表现是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原则,但却迄今未制定法律具体落实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往往无法可依,仍未完全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不良循环。若要全面地解决这个问题,最好还是像有些学者建议的那样,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2.十多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中央在向地方放权让利方面采取了很多必要而适当的措施,但从现状看,存在着一些该放的权没放,不该放的权放了,或该让的利未让,不该让的利让得过多的现象。综观世界上国家结构形式建设卓有成效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无不是一方面尽可能向各级地方政府下放事权,尽量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手段对地方政府的活动进行直接控制,另一方面则用保持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高比例的办法,牢牢控制财源,同时用加强立法调控和司法监督等方法来对地方政府的活动进行间接控制。我国在中央地方关系中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放权过了头,而是让利过了头,致使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长期徘徊在40%左右的低水平上,与上述各国相比,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实在是太低了,它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能力。长此以往,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形成对国家统一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威胁。3.块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妨碍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对社会主义事业有极大的危害性。几百年前西方新兴资产阶级所进行的消灭封建割据,建立统一民族国家的斗争,在经济上的目的就是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发达国家分别在一百、二百甚至三百多年前就基本完成了这个任务。当代发达国家,不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已经没有或极少见到块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但它们在我国现阶段却仍然严重存在。在我国,这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历史阶段产生的新问题,更是发展市场经济面临的大敌。克服这种现象是国家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解决思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建设方面的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有些是长期没有解决好、也不易解决好的老问题,有些则是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但不论新问题还是老问题,都只有在坚持现有民主集中单一制的前提下才能求得合理解决,因为这种单一制是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和必然的选择,符合当代中国的基本情况。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建设面临的根本任务是按照改革开放的精神建设好有自身特色的民主集中单一制,保持和发展这种体制的优势。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要对其中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民主法制建设要求的部分逐步进行改革,这项改革涉及国家机构体系内职权纵向配置和运用、以及职权纵向配置同横向配置协调统一的诸多方面,不能操之过急,只能在当前和今后的实践中摸索经验,逐步实行;其二是要重视和有选择地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国家结构形式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的经验,不论它们实行的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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