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为了强化公司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规范公司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与处置工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范围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与控制,有效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外委单位。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方针,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一)生产及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二)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三)建筑垃圾;(四)办公产生的废弃物品、物质;(五)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品、物质;(六)生活垃圾;(七)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八)被法律禁止使用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或物品;(九)其他被所有者声明是废物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或物品。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一)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产生过程的物质或物品;(二)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拟定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在政府环保部门的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五)监督各分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相关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及台帐档案的完善情况;(六)监督固体废物的正常转移并审核固体废物转移单位(外委单位)的资质;(七)负责组织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条各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分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并依据《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分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细则;(二)负责本分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结合本分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分析记录固体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外运时间,完善相关台账记录,要求真实准确;(三)配合安全环保部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和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工作;(四)建立分公司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库,完善相关标识标签。第七条负责公司固体废物外售和招标的部门为固体废物正常转移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及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附有该公司的相关资质和对该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及工艺流程。(二)和外委单位签订的固体废物转移合同中必须明确要求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禁止其随意倾倒公司提供的固体废物。(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转移。(四)监督外委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日常转移,要求按照固体废物转移手续进行转移及处置。建立固体废物转移记录档案,制订固体废物转移计划(一年一次)。第八条公司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公司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的从工艺环节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第十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尽可能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和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二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等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外委单位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由所在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贮存、处理与处置。第十四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对可回用固体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并建立台帐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流向记录。第十五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十六条各分公司负责对本分公司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存放和处置。第十八条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操作必须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措施。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必须联系市政环卫部门负责拉运,或委托外委清运垃圾的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贮存、处置的,必须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在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涉及厂家回收或外售的,必须提前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经部门主管领导、公司分管副总签字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与回收单位签订回收或外售协议。否则不得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未报送安全环保部审批,私自转移固体废物(含危废),造成意外后果的单位,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具体见附件一。第四章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除执行本办法其他章节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节规定。第二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分公司必须按时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贮存方式、贮存量、处置方式、处置量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二十六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与供货单位的购买合同中应附加回收条款,废药剂、废试剂交由其进行回收处理,并建立台帐记录。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第二十八条回收协议、委托处理协议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备案。第二十九条各分公司必须建立临时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编制辖区内危险废物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切实可行。第三十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三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三十二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三十三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四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禁止将与运送危险废物无关的人员拉运在危废运输工具上。第三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采取消除污染的处理措施,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安全环保部经请示公司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五章教育宣传与科研第三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各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层层动员、逐项分解落实,教育员工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第三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各管理部门要学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发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或违法违章事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第四十条公司要加强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业务培训,配合国家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更新和提高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四十一条环保技术开发是公司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必须列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公司要根据国内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先进案例与技术,结合公司实际条件在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行中积极开发与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第六章奖惩第四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遵守《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规定内容,并认真落实。第四十三条对不按照国家及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内容规定,随意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档案,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社会纠纷和政府罚款,损害公司形象的单位,公司将依据《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及污染源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术语定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四)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管理办法;但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政府部门要求,分析本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建立本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及台账,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接受监督。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或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国家及地方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固体废物处置流程附件2:公司固体废物明细表(备注:表格仅供参考)附件一: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流程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送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