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生态补偿问题研究进展述评72谢维光1,2陈雄1(1.浙江师范大学旅游与资源管理学院,浙江金华321004;2.佳木斯大学外国语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摘要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是各国经济学家和环境学家特别关注的问题,生态补偿成为研究的热点。本文在系统回顾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分析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和研究内容,评述国内外研究中存在问题,对新的研究趋势提出见解。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服务;研究进展;述评目前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显,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土地退化和沙漠化、废物质污染及转移、森林面积减少、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枯竭、核污染、海洋污染等正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全世界对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普遍关注,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1][2][3],被美国、巴西、哥斯达黎加等国家成功用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2006年,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了生态补偿的概念,许多学者纷纷著书立说投身于生态补偿这一研究领域中。1.国外生态补偿研究国外的生态补偿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初就开始进入研究的萌芽期,经上世纪70年代至今的快速发展,经历了从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生态补偿实践的过程,研究的框架已基本形成。1.1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1.1.1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publicgoods)的严格定义是萨缪尔森给出的,纯粹的公共物品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弗里德曼认为,“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由谁来得到它”。两位经济学家分别强调了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这两个特征,使每个人相信他付费与否都可享用公共物品,那么他就不会有自愿付费的动机,“搭便车”现象产生了,即总想让别人提供公共物品,然后自己免费享用。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个体都有使用权,又不必付出相应的成本,个体尽情享用,当使用强度超过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极限,生态恶化与环境污染产生了,而每个个体又不愿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成本,不用白不用,个人理性导致集体的不理性,“公地的悲剧”[4]难免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客观上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约束个体行为。1.1.2外部性理论外部性(externality)的概念最早由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西奇威克和马歇尔提出,后来庇古(Pigou,1920)发展了外部性理论,他提出,经济外部性的存在,是因为“一个人A在向另一个人B提供某种有偿服务时,会附带地也向其他人(并非同类服务的生产者)提供服务或给其他人造成损害,但却无法从受益方获取报酬,也无法对受害方给予补偿”。其中,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即负外部性(negativeexternalities),使其他人共同受益的行为具有外部经济性,即正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庇古认为,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行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赋。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环境的负外部性行为,相反,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如向提供生态服务者付费)激励环境的正外部行为,推动外部不经济向外部经济转化[5]。1.1.3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实现这些功能的过程中,生态系统也为人类提供了许多有形和无形的服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6]。许多学者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计量方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7][8][9],由于生态服务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西方发达国家在评价它们的价值时常用意愿调查法等方法[10][11]。JamesBoyd和LisaWainger明确了生态效益评估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在评述了现有的评价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生态效益评估的原则,并特别强调在生态效益评估中需要空间分析[12]。RobertCostanza等12位学者在《自然》发表论文首次系统地测算全球自然环境为人类所提供服务的价值[13],他们将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的“生态服务”功能分为17项生态系统服务,并初步测算出生态系统每年提供的服务价值至少为33万亿美元,“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是全球国民生产总值(GNP)的1.8倍。这篇文章产生了轰动效果,带来了“生态服务”价值定量研究的热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使作者简介:谢维光(1978-)男,黑龙江青冈人,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区域经济、旅游经济研究,(电话)15888980800(电子邮箱)xie-wei-guang@163.com人们认识到必须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偿,同时为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提供了依据。1.2生态补偿的原则科学的生态补偿原则能够有效地推动生态补偿实践产生实效,国际生态补偿原则的变迁中可以印证这一点。在国际环境政策上第一个的指导原则是1972年提出的,那就是1975年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接受并直到现在仍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PolluterPaysPrinciple,简称PPP原则)[14]。PPP原则的理论来源就是“庇古税”,它注意到对“生态服务”进行消费的污染者进行惩罚,使他们付出成本代价从而抑制负外部性的产生,但却忽略了两个事实:从“生态服务”这种公共物品中免费受益的(即消费这种公共物品的消费者)还有很多;“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获得收益和补偿。这决定了它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环境污染,却不能有效地促进生态保护,也在客观上推动另外两个原则的产生。一个是“谁受益,谁付费”原则(BeneficiariesPayPrinciple,简称BPP原则),作为公共财政中众所周知的原则,在1994年被Brown引入到农村土地提供的“生态服务”公共物品的管理中[15],这个原则大大拓宽了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另一个是同年Blochliger提出的“谁保护,谁受益”原则(ProviderGetsPrinciple,简称PGP原则)[16],这一原则指向了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可以有效激励外部经济的产生。BPP原则代表了未来生态补偿发展的方向,但在确定受益对象、受益额度等问题上仍存在困难,许多国家和地区将PGP用于实践,而BPP却很少被采用[17]。1.3生态补偿实践近十几年来国外生态补偿实践研究主要集中于流域管理、生物多样性、碳循环和景观保护等领域[18]。很多学者在补偿的主客体(即谁补偿谁)与补偿标准上进行了研究[19]。KarelMayrand和MarcPaquin在对美洲15个国家25个生态补偿项目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生态补偿筹资途径主要有四种[18]:(1)国际组织或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捐助或贷款;(2)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和补贴;(3)受益者支付;(4)市场交易。AnneGouyon对发达国家生态服务补偿实践进行了回顾,认为市场机制是实现环境成本或效益内部化最有效的手段[20]。在如何补偿上,KarinJohst等首次给出了物种保护措施的补偿支付生态经济模型[21]。此外,Georghiou认为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生态补偿政策给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价[22]。AdalbertoVeríssimo,SimonZbinden等人分别对巴西和哥斯达黎加的环境服务付费项目做了评述[23][24]。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签定,碳汇贸易成为全球最大的生态补偿项目,一些学者就碳汇贸易潜力规模、技术方法、障碍和发展前景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5][26][27]。2.国内生态补偿研究作者于2007年12月17日以篇名=生态补偿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1979-2007)进行模糊检索,得到论文679篇,最早的一篇出现在1990年,为全面把握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研究历程,以主题/摘要/关键词=生态补偿为检索词在该数据库(1979-1989)进行模糊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又得到相关论文4篇,最早的是出现在1987年。详细检索结果见表1。表1中国知网生态补偿专题研究分布情况Table1DistributionofResearchonEcologicalCompensationinCNKI年份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篇数220110176812年份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篇数231933382646681351311422.1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的四个阶段表1中的检索结果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近21年来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的进展情况,结合我国生态补偿实践及其他研究成果,可将我国生态补偿研究分为四阶段。2.1.1生态环境恶化个案出现引出自发研究阶段(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末)20世纪70年代,由于当时缺乏护林经费,四川青城山森林乱砍滥伐现象十分严重,这个著名的佛教胜地曾一度面临生态危机,后来成都市政府决定将青城山门票的30%用于护林,并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有效地制止了盗伐林木的现象,开始了中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3]。1978年,我国最大的生态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启动。在这一阶段,我国学者开始自发地从生态学的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探讨,如有人提出生物圈与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了相互协调与补偿关系[28],生物因素与环境因素之间具有相互补偿、相互协调的功能,人类如破坏了此种正常功能,必然就会改变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平衡关系,危害人类自身生存[29]。特别是张诚谦在1987年提出了偏重于生态学意义的生态补偿定义:生态补偿就是从利用资源所得到的经济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以物质和能量的方式归还生态系统,以维持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输入、输出的动态平衡[30]。后来有学者提出用经济手段解决森林生态价值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问题[31][32],从而将生态补偿这一概念渐渐赋予了经济学意义。2.1.2生态环境政策出台带来主动研究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各地方相继出台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规定并付诸实施。1992年我国政府在《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应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征收环境税的研究。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活动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33]。我国生态补偿研究出现了第一个高潮,很多学者针对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迫切性进行了呼吁,针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研究目的、意义以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和标准、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办法及征收后对物价等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和讨论[34]。2.1.3自然报复促动深入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2004年)从1998年特大洪灾,到2000年春季广大北方地区接二连三出现沙尘天气,人们普遍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全面启动。学者们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开始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深入思考[2][35],研究领域由单一的森林生态补偿向流域生态补偿[36]、湖区生态补偿[37][38]、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39]扩展,结合各地实际的研究成果增多[40][41][42],在BOT模式、碳交换机制等市场化补偿途径[43][44]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45][46]做出积极探索。在研究方法上将西方盛行的意愿调查法应用于研究中[47],定量研究、建模研究[48][49]增加。2.1.4科学发展观树立成就研究热点阶段(2004年-至今)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一些地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50][51],生态补偿研究日趋热化。西部地区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成为研究重点,湿地、海洋和旅游景观等领域的生态补偿进入研究者视角,对生态补偿法律基础的普遍关注[52]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向制度化方向迈进。一些学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