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子客票平台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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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内电子客票平台合作协议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电子客票平台服务的法律实体(以下简称“代理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本协议中协议三方合称协议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可单独或合称为“淘宝”。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一、协议内容及生效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规则》、《淘宝旅行平台管理规范》)。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协议方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附件或各类规则。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以及任何附件有任何变更,淘宝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代理商。如代理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电子客票平台和相关服务。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各类规则会在发布后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代理商登录或继续使用电子客票平台服务即表示代理商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电子客票平台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3、请代理商务必在使用电子客票平台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淘宝咨询。无论代理商事实上是否在使用电子客票平台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代理商进行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操作,本协议将按约定的方式生效,届时代理商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为由,或者以未获得淘宝对代理商问询的解答等情况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抗辩进而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如果代理商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则不能使用或继续使用电子客票平台和相关功能。4、代理商在线接受本协议且经过淘宝审核通过后,本协议即在代理商和淘宝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代理商与淘宝网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二、定义1、淘宝网:指由淘宝拥有并运营的网络站点,其域名为taobao.com;2、电子客票平台:指淘宝网上的电子客票(包括国内、国际电子客票,下同)专业平台,其URL为(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是淘宝网上交易平台的一部分;3、机票代理商管理系统:指由淘宝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给代理商使用的,用于处理国内电子客票平台产生的订单的软件系统,其URL为(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4、用户:指在淘宝网电子客票平台购买电子客票的买家,本协议中可简称为“买家”。5、支付宝服务: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用户提供的代收代付票款的中介服务(以下简称“支付宝服务”)。6、代理商:指拥有合法的国内机票销售资质,在淘宝网电子客票平台发布国内机票产品信息的卖家。7、国内电子客票:指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客票,不含港澳台地区机票。8、呼叫中心:指为订购机票等旅游类产品的用户提供咨询、购买、退票支持以及后续服务等事宜而与淘宝进行合作的第三方。三、合作内容淘宝向代理商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平台技术服务,使代理商得以在淘宝提供技术支持的淘宝网上发布国内电子客票信息并接受用户之电子客票订单,为用户完成国内机票产品的出票等相关服务。四、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商权利义务1)代理商将使用淘宝提供的技术及技术支持,在淘宝网电子客票平台发布国内电子客票信息。代理商作为淘宝网用户同意遵守《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以及淘宝网其他相关的规则、规定或者正确使用的说明。代理商承诺其拥有合法的国内机票销售资质。2)代理商作为国内电子客票的销售方,应当向订购代理商销售的电子客票的用户提供实时的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淘宝旺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订购、退票和改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代理商承诺向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3)代理商应通过后台录入方式实时更新代理商提供的国内机票产品信息,确保用户查询到的航班信息以及对应的电子客票价格真实有效。4)代理商同意,淘宝有权在接到用户对其投诉并核实用户提交的表面证据后,按淘宝的独立判断确定投诉是否成立,并可以直接从代理商保证金中划扣一定金额赔付给用户。5)代理商仅能通过电子客票平台系统获取用户订票信息,并通过支付宝服务与用户进行票款结算,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与用户达成交易订单销售电子客票。6)代理商仅能宣传、销售本协议规定的国内电子客票产品,如代理商在淘宝网上宣传、销售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机票、酒店、旅游、保险等),淘宝有权直接删除其上传的信息,或直接终止本协议。7)代理商将确保其所有上传信息及在淘宝网上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因其上传信息及操作导致任何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罚或第三方的索赔、诉讼,代理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使淘宝免责。8)代理商同意遵守《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以淘宝网网站公布版本为准,版本地址(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9)代理商同意,一旦其行为违反本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或淘宝网公示的有关规则的规定,淘宝有权直接删除其上传的信息,或直接终止本协议。2、淘宝的权利义务1)淘宝负责淘宝网电子客票平台的整体技术支持,以便用户能够便捷的通过电子客票平台购买代理商销售的机票。2)用户查询并选择购买相应的电子客票后,淘宝应当在该用户登录成功后引导该用户进入填写订单页面,填写相关订票信息,并在该用户完成该订单支付后,将该用户所填写的该订单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发送给代理商。3)淘宝有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电子客票平台淘宝网站内推广及公关传播服务。4)淘宝有权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使用代理商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5)淘宝仅向代理商及用户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电子客票交易,淘宝并非为电子客票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交易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不对交易方的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淘宝亦无义务参与与电子客票有关的任何退改签等活动。6)淘宝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站维护的需要对技术平台及相关服务展现方式进行修改、调整,或因服务升级和维护的原因短期中止本协议下技术服务。淘宝将在此等修改、调整或短期中止发生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前书面通知代理商。7)本协议下技术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技术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五、服务类型及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本协议项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免费向代理商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网络空间。但代理商使用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电子客票平台技术及相关服务,应按照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费用支付1)代理商应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技术服务费比例,根据代理商在“机票代理商管理系统”中“预订成功”的订单自动从其支付宝帐户收到的电子客票总金额(不包括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中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给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支付宝帐户。“预定成功”是指代理商通过提交pnr号,票号,并通过淘宝“成功验证”的机票的状态;或代理商未能依照淘宝规定的时限完成出票而由平台默认订单完成的状态。如果代理商未能依照淘宝规定的时限完成出票的,则平台将冻结代理商支付宝账户中的相关款项以保护用户权益。此处“预定成功”仅系费用支付的一个环节,不代表淘宝和/或支付宝公司对经过“成功验证”而“预定成功”的机票承担任何责任。代理商须对经过“成功验证”的“预定成功”的机票继续承担责任,因机票问题致使用户无法正常登机起飞的,代理商承担全部责任。2)用户完成订票后如需退票经代理商确认后,代理商应按照淘宝要求,在机票代理商管理系统后台内完成退款工作,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将在确认代理商已向用户成功退款后,实时向代理商返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但代理商不得通过任何手段进行虚假退改签操作以获得技术服务费的返还。不在机票代理商管理系统后台内完成的机票退款,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将不退还技术服务费。3)淘宝以每个季度为单位,向代理商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协议方应于一个季度结束后核对上季度技术服务费用,并于核对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淘宝向代理商出具相应技术服务费发票。4)淘宝有权对附件一的内容进行修改,对附件一的修改淘宝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代理商。代理商在淘宝指定的时间内未在线确认或书面确认同意修改的,则本协议将至确认时限到期后自动终止。修改后的收费标准自公布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5)支付宝服务为代理商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唯一支付工具,代理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掩盖实际的电子客票销售金额,达到逃避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目的。6)本协议项下因电子客票销售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由协议各方自行承担。六、服务开通1、服务将在以下条件满足后三(3)个工作日内开通:1)代理商在线签署《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代扣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2)代理商确认签署本协议及附件;3)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保证金已被成功冻结;4)代理商签署如附件二的授权书,完成对支付宝公司的有关授权;5)通过淘宝认证;6)通过国内机票代理商资格考试;7)淘宝未向代理商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2、如代理商在确认接受本协议及附件后七(7)天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或淘宝因任何原因向代理商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淘宝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即告终止。七、保证金1、代理商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缴存保证金:1)基础保证金:服务开通前,代理商应当缴存不少于人民币30,000元的基础保证金;2)违规保证金:如代理商未在指定期限内将呼叫中心已垫付款项全额还款给呼叫中心的,代理商应当按照违规次数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如第一次违规增加1万元保证金,第二次违规增加2万元保证金,以此类推;3)上述保证金应缴存于支付宝公司,且冻结于代理商支付宝账户内。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除保证金的冻结外,淘宝有权按以下规定向支付宝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1)代理商违反法律法规、淘宝各项规则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淘宝均有完全的权力做出独立的判断,并直接使用保证金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赔付。2)如代理商违反本协议及(或)淘宝任何规则,给淘宝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淘宝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淘宝损失的金额,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淘宝可继续向代理商追偿。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淘宝有权要求支付宝公司无限期继续冻结该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3)保证金解冻:本协议终止后,可按如下规定申请解冻保证金:a、如自本协议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代理商未有投诉订单、超时退票订单、待处理订单及其他根据本协议、淘宝各项规则等规定应当使用保证金向淘宝和/或用户、其他第三方支付赔偿金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情形的,代理商方可申请解冻违规保证金。经淘宝审核确认后,违规保证金将在30个工作日内解冻。b、如自本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代理商未有投诉订单、超时退票订单、待处理订单及其他根据本协议、淘宝各项规则等规定应当使用保证金向淘宝和/或用户、其他第三方支付赔偿金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情形的,代理商方可申请解冻60%的基础保证金。经淘宝审核确认后,60%的基础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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