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20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2012年11月21日郭玉萍1/4/2020目的•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1/4/2020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1/4/2020•(二)总体思路。•“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1/4/2020•(三)工作目标达到四个100%•“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1/4/2020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1/4/2020(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1/4/2020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4/2020(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72学时,建筑企业32学时,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24学时,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1/4/2020(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1/4/2020•(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1/4/2020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1/4/2020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1/4/2020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1/4/2020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