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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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复习指导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第一章绪论国家公务员,即指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制度,即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彭德尔顿法》奠定了美国文官制度的基础1883年1月,国会通过了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案》(即《彭德尔顿法》)。这个法律确定了文官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基本法,它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文官制度的形成。科举,即通过设科考试选拔人才。我国的科举制,肇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历经宋朝和明朝,至清朝末年废止,历史达1300多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二)功绩制原则(三)党管干部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相比较,国家公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具有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三)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四)具有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五)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章义务与权利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因而总是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的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不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止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依据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义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政治要求、服务规则。所谓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就是指公务员在进入公务员系统后到退出公务员系统时这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所谓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是指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公务员系统,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所谓作为的义务,就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公务员必须作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作这种行为,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公务员的义务,绝大部分都是作为的义务。所谓不作为的义务,就是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作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作了这些行为,就会有否定性法律后果加诸于他。公务员义务权利本身的特点:(一)我国公务员义务、权利的鲜明性(二)我国公务员权利的真实性(三)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四)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平等性(五)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第三章职位分类人事分类制度,就其分类方法而言,主要是两种:一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即品位分类;二是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即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将职位按其工作的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建立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一)职位分类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晋升提供了科学依据。(二)职位分类使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有了客观标准。(三)职位分类为公务员培训提供了科学依据。更有针对性的基础之上。(四)职位分类为建立机关工作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创造了条件。(五)职位分类为公务员实行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度奠定了基础。(六)职位分类使政府机关的职位数目和工资标准有了确实的依据,有利于行政开支的预算约束和民主、公开监督。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原则:(一)兼顾原则。即实行职位分类,必须兼顾品位因素,二者不能完全脱节。(二)适用原则。即必须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三)渐进原则。即必须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四)动态原则。即分类后的结果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职位工作内容的变化而调整,以适应改革的需要。(五)法制原则。即有关职位分类的规范性文件应逐步形成正式法规,由国家统一颁布,依法对职位及分类进行管理。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进行职位设置。(二)制定职位说明书。(三)确定公务员级别。公务员的级别共分15级,分别与公务员的12个职务等次相对应。上下职务等次对应的级别之间相互交叉。每一职务对应1至6个级别,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决定在一定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应确定的级别。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决定在有些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可以比同等条件下在一般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高定一级。(四)对职位的管理。第四章录用考试录用就是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政府工作人员的一种制度。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录用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进人公务员队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不采取录用的方式,属于交流的范畴。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二)平等原则。即承认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三)竞争原则。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按照考试成绩排列名次,并考核本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鉴别优劣,择优录用。(四)德才兼备的原则。即录用公务员时,对报考者要从“德”和“才”两方面去衡量,二者得兼,不可偏废。(五)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是指在录用公务员时,应当要有职位空缺并按照招考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及其任职资格条件来衡量报考者的德、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方法是笔试和面试。我国公务员考试在内容设计上主张:博专结合,以博促专。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一)知识测验。(二)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三)技能测验。第五章考核所谓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一)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分明。(二)有利于合理使用公务员,发挥公务员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三)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以及晋级增资等提供依据,使这些工作做到科学、公平、合理。(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工作责任感。(五)有利于对公务员实行监督。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一)考核要做到客观公正。(二)严格依法进行考核。(三)贯彻公开性和民主性。(四)考核必须同对公务员的奖惩、使用、晋升级别和提高工资等紧密结合起来。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也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同时,必须明确重点,考核的重点是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六章奖励所谓公务员的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具有区别于其他奖励的一些基本特点:(一)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奖励,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进行。(三)奖励的正式决定要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二)公平合理,奖励得当的原则(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四)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奖励的方式和种类主要有:(1)精神奖励;(2)物质奖励;(3)晋升奖励。我国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第七章纪律公务员的纪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用来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务员纪律的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强制性;三是独特性。公务员纪律的内容:概括起来,可分为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的要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行政处分的原则:(一)惩戒与奖励相结合。(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三)惩处得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后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第八章职务升降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下降。职务升降是对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也意味着公务员所处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在晋升的标准和条件上,各国的规定归纳起来无非有三种:个人能力、年资和工作实绩。在晋升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实行竞争考试,二是经过考核由有关方面遴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注重工作实绩,是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总的原则和标准。我国职务晋升制度还有两个重要规则,即职数限额规则和逐级晋升规则。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是一种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正确理解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公务员降职的涵义,必须把握两个要点:一、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而不是一种惩戒种类和惩戒手段,属于任用范畴,而不属于纪律惩戒范畴;二、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不胜任现职而采取的一种任用措施。第九章,职务任免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所谓的任用方式,就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式。其核心是如何确定任用对象的问题。任用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选任制。(二)委任制。(三)聘任制。(四)考任制。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用,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采用聘任制。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任免机关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允许个别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只能兼任一个实职。第十章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西方国家的培训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职前培训,二是在职培训。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等四种类型。第十一章交流所谓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成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一)依法进行的原则(二)适才适用的原则(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四)合理的原则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调任的目的与意义:(一)有利于国家调剂人才余缺。(二)有利于各机关之间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效能。(三)有利于工作人员个人的发展、成长。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转任只意味着转任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涉及职务关系的产生和消灭问题,也就是说,不涉及进、出公务员队伍的问题,不改变转任者的公务员身份。转任是一种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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