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第一群(3515731)精心编辑司考第一群(3515731)最好的司考QQ群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论述题范文题库付英整理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没有统一的答案或标准,重点考查同学们对事件、案例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论证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等。回答此类题型时,应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法律规定、社会知识,作出价值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在论证过程应力求体现自己的法学理论修养、法律思维方式,尽量使用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着重表现自己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水平。1.(2003年试卷四第8题,30分,论述题)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考点剖析:本题涉及某市交通管理中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其命题着眼点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回答问题时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构思、组织论点和安排文章结构,文章的主题立意和基本主张应当与依法行政有关。范文选登1:某市的新举措合法性上未有瑕疵,考诸法律,该措施没有违反任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于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应为一种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相对人,主体是有权机关,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该措施的创新之处在于证据的收集,大胆采用公民个人固定的证据。在确认录像这一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后,作为处罚的依据。但是处罚权从未让渡给个人,仍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符合行政处罚的各项要件。司考第一群(3515731)精心编辑司考第一群(3515731)最好的司考QQ群2该措施存在有其合理之处。办法的出台是针对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表明在违法行为增多情况下,执法力量不足以成瓶颈,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约束。警力不足既为现状,事必躬亲则无可能,而警察队伍又不能如高校般搞大跃进式的扩招。那么求诸民间力量,发动“人民战争”不失为良策。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用利益驱动个人协助执法也无可厚非,比起单靠个人觉悟来更加有效。用个不太恰当的类比,日前某杀人凶手不正是在强势通缉下因公民举报而迅速落入法网吗,20万元的悬赏金不是也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吗?二者虽然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违法性质有轻有重,但可说是具体而微。当然,一项制度的诞生难免伴随一些副作用,但如果我们总期望一项制度完善无缺再去实施,那么我们不会拥有任何制度。该项措施无涉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考察那些引发争议的事情,表面给人一种公权力过分干预私权的假象,仔细分析并不尽然。广义的权利即为自由,只涉及个人的行为,一个人的独立性不受限制,但个人的权利、自由无疑都有边界。孟德斯鸠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博登海默说:“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自由与权利绝不等同于为所欲为,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个人行为违法或是侵犯公共利益或是侵犯他人权利,就应受法律规制。盲目称私权受了限制,置疑该项措施明显为托词。该措施引发的种种问题看似纷纷扰扰,具体分析其论点均难立足。违章驾车去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当然公权、私力均不应干涉,但同时闯了不该闯的红灯,停在不让停的地方,就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否则相关部门岂非不作为?乘车人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更无依据,乘车人不是受罚主体,社会评价无从降低,谈何受损。违章录像中出现乘车人形象,是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如果新闻上出现的每个人均主张肖像权,肖像权则漫无边际。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可说是咎由自取,与交管部门行为根本无因果关系。抢拍者被违章者故意撞伤,向交管部门索赔更是分不清侵权的主体。可见以上主张所谓的利益受损理由都颇牵强,经不起以法律为准绳的推敲。当一位普通路人规规矩矩行走在大街上,他期待平平安安,不希望还要时刻提防违章车辆闯出来威胁到自身健康,这是更值得关注的权利。而这需要良好的交通秩序来保障,因此又何必在乎那些牵强的理由呢?某市治理交通的举措是在坚持合法性大前提下的创举,取得了切实的效果。虽然也招来一些反对声音,但用法眼拨开迷雾,我们发现那并不是可令改革的步伐止住的红灯。范文选登2:干净整洁的市容,畅通有序的交通,是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繁华宣闹的都市人的美好愿望,也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过程中,千方百计,孜孜以求努力实现的目标。某市采取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即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做出的努力。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已步入依法治国时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然载入我国宪法。因此,依法行政是新时代对我们每一个行政机关的迫切要求。某市采取的交通管理新举措用心不可谓不苦,可结果却大受民众非议,甚至于招来不少官司,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依法行政。所以,我认为,交通行政管理也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就会象某市新举措一样,事倍功半。依法行政,搞好交通管理,首先就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做到执法先懂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更是薄弱。虽经司法行政机关十几年的普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但还远远不能适应依法行政,建设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司考第一群(3515731)精心编辑司考第一群(3515731)最好的司考QQ群3依法行政,搞好交通管理,其次是要依法制定管理措施。过去,我们的行政机关习惯于发命令,做指示,只要有效果就什么措施都可以采取,不管有无法律依据,也不管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现在不同了,立法方面,我们制定了《立法法》,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权限、程序和内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一切都走向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因此,道路交通管理也必须依法制定管理措施,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搞好交通行政管理,还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可否认,某市推出的道路交通管理新举措愿望是好的。也许,某市的交通管理部门会感到委屈:“我们不也是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吗?不也是为人民着想吗,为何得不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但是,也许他们不知道法律的三大价值,即自由、秩序和正义。自由是第一的,所谓没有自由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也即恶法非法。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过份牺牲人民的自由,去维持秩序;当然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不满足无限度的自由。当自由、秩序与正义三大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价值阶位原则与比例原则处理。上述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即是牺牲了人民的自由、损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来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是不可取的。认识到这一点,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人们的非议与抗拒,也许就不会百思不解了。总之,依法行政是新时代对每一个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迫切需要。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某市交通管理新举措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范文选登3:法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自由、正义和秩序。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是法的目的或职能,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是法的作用,而能够指导、评价、制裁人的行为等,则是法自身的功能。但是,秩序价值仅仅是法的价值之一,它绝不是法的惟一价值,更非法的终极价值。在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成为位于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则居于自由、正义之下,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规制。所以,秩序应当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践踏自由、正义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非法”。如果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惟一性,实际上就等于为国家的强权、暴政和统治阶级的任性寻找理论上的合法借口。因此,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之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去维持秩序。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动机是好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但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却发人深思。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对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行为,让公民代为收集证据,并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予以示证,显然于法无据,因此,不具有合法性。诚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自由量罚权,但这种自由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与法律要求公民(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一样,超过了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反而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既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去维持秩序,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去满足行政相对人无限度的自由。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和国家,应当充分尊司考第一群(3515731)精心编辑司考第一群(3515731)最好的司考QQ群4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则应当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由于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不正当使用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侵犯了与违章行驶、停放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从而牺牲了人们的自由,损害了公民更多更重要的法益,违背了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因此是不可取的。综上所述,当法的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坚持法的道德、正义原则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安全原则优先。范文选登4:现代法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命题,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序、正当和合理的,亦即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行政处罚直接地干预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而是影响社会最为强烈的一项行政权力,应当依法慎重行使。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性的现象,即一些地方的政府执法部门,为追求“执法效果”,热衷于搞些“新花样”,用所谓“执法创新”去代替法律、法规已确定的东西。这种所谓的“创新”,除了制造“新闻轰动效应”从而为少数人的“政绩”抹金之外,对于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是极其有害的,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新闻媒体报道了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在整治交通秩序过程中“很见效”的一项“创举”:向全体市民发出公告,凡自行录摄下机动车违章行驶、停放的图像,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