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本身是政府组织法,但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性质: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2、主要内容:(1)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3)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由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工作,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4)对人民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将人民作为专章列于总纲后,权利机构之前,体现了对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高度尊重。3、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利(3)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规定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可决。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提交国会参众两院准备审议、通过。1、继续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利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2、继续扩大国会权利。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3、对总统的任期进行严格的限制,大总统任期为五年,只可连任一次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背景: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宣布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形式上保留了与民国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实际上以确认袁世凯的独裁专制为基本特征。2《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比较:(1)、《中华民国约法》实际上已经取消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三权分立的原则,而代之以总统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的独裁制度。(2)、废除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总统权力之大同封建帝王一般。(3)、为限制否定人民权利提供宪法依据。3、意义:《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历史的反动,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1923年10月10日公布,1924年段祺瑞执政后废除2、内容:(1)国家体制上,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2)内阁体制上,实施责任内阁制(3)国家权力上施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制;地方制度上,赋予地方较为广泛的自制权力。3、意义:《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立法活动特点:1、大量援用清末法律;2、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3、编订大量判例和解释例(判例:大理院的典型判决;解释例: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或者对各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司法制度:四级三审制度。普通法院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大理院、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法律体系:成文法(六法及《六法全书》)+不成文法(蒋介石手谕和命令)1、成文法:“六法”指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组成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罚、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是“六法”及其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2、不成文法:主要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及法理。二、制宪活动:1、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进一步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2、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将记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内容及特点:1、借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总统集权制)2、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3、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中华民国宪法》评价(了解)改善:代表不同党派、不同社会力量在新形势下关于宪政制度的意见缺陷: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崩溃阶段的产物,“国民大会”没有共产党及其他主要民主党派参与。三、刑事立法:“保安处分”制度:对具有犯罪嫌疑或有妨害社会秩序危险的人采取的隔离措施,也就是预防犯罪的刑罚措施,目的在于维持社会安定,预防犯罪,尤其重于对犯罪的特别预防。四、民事法律:《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1、1929到1930年间,由史尚宽等起草。2、内容: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司法制度: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审理“危害民国”和“反革命”罪等所谓特种刑事案件,重新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隶属司法院,地位与最高法院相等,相应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地位与高等法院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