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急件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020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文)同时废止。二○一○年八月四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主题词:综合基建安全管理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年8月4日印发1《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2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司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三)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四)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六)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七)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九)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十)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3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六)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八)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九)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十)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十二)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十三)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项目法人安全职责(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4(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十)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5(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九)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合同执行。(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6(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7(七)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九)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8(十)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