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承包商分为施工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施工建设项目。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三条分包商: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第四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2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二次专业分包或变相再次专业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第五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批准。第六条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对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第九条网(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和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归口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细则;3收集工程分包信息并定期上报;开展分包管理督查和考核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对工程项目基建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第十一条监理承包商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施工承包商分包资质业绩审查以及入场验证审查;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单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商是分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十三条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4定的责任和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专业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非电力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的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四)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发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分包工程相应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一)火电建设项目烟囱、冷却塔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沉井、盾构、顶管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码头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大跨度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5企业资质等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二)送变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第十六条专业分包商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施工承包商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第四章劳务分包第十七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第二十条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对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6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其施工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担任。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分包商准入及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第二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第二十四条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安全、质量过程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施工管理规范。对危险性较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第二十五条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5、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76、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体系及其人员配备。7、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第二十七条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及时与审查合格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第二十八条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第二十九条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在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1、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金以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的相关奖惩条款。2、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条款及各种劳动保险支付的责任方。3、分包商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的配备及管理要求。84、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要求。5、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第三十条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第三十一条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第三十二条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备案。第三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商进场后,对其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入场验证,并报监理承包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第三十四条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与资质审查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拟定的分包合同、协议等。第三十五条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经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更换。其他人员未经报审,不得进场施工。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分包商名册,将分包商纳入现场管理体系,指派分包管理人员,对分包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环境保护、机械设备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七条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商组织)各类人员的9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严禁录用未成年者。第三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分包商各类人员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施工分包人员与名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