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的概念、特征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这类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受国家赔偿法规范。我国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2、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宪法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最重要依据。民法首先,民法中“平等、有侵权必有责任”的观念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其次,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范本,特别是丰富实用的民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参照系;最后,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成为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国家赔偿法的作用(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法律要件行为要件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采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至于应当以何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当以国家机关(雇佣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行为。客观标准虽然比较抽象和笼统,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采用了类似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论”)。所谓“有关论”是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包括: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名义标准;目的标准。违法归则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首先,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用民事侵权法上的过错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依据和标准是有困难的;其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的,所以,国家赔偿也不能完全适用民事侵权法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所以,国家机关的职权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24.行政赔偿(1)行政赔偿基础性问题:概念、特征。(2)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赔偿范围概述内容说明意义受害人赔偿请求权范围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范围法律规定方式我国的特点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实践中存在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等三种;我国属于第三种情况,但也具有自己的特点肯定规定与排除规定相结合权利种类和行为种类相结合统一规定与单行规定相结合注意问题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不特定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可能违法侵权;不能用行政诉讼范围限制国家赔偿范围效力面对将来适用反复,无次数限制形式法律条文程序立法型程序国家行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应当通过单行的“国家行为补偿法”规定种类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总动员特点主权性、灵活性、政治性、预测性、秘密性裁量行为超越法定界限或者明显不当违法,属于赔偿范围一般的不当不违法,不属于赔偿范围公务员管理分配职责的职务命令行为内部行为,不属赔偿范围影响公务员个人权益的行为外部行为,属于赔偿范围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如宣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可能构成侵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完全不具备法定形式终局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可能构成侵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3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情形1.人身权的范围宪法上的人身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民法上的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身份权亲权、监护权、荣誉权等行政法上的人身权宪法、民法上的人身权;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等国家赔偿法上的人身权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财产权的范围广义的财产权产权:狭义的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狭义的财产权: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经营权、物质帮助权3.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侵犯人身权人身自由权限制措施行政拘留以及强制传唤、扣留、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剥夺措施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生命健康权暴力行为殴打或者其他暴力方法唆使他人采取殴打或者其他暴力方法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荣誉权、名誉权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机关采取非法拘禁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对无罪的人错误实施拘留、逮捕再审改判无罪侵犯财产权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征收摊派违反法定的目的、比率、范围征收费用、实物或者劳务其他措施不作为等4.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受害人自己过错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不是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不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4国家追偿1、国家追偿事项内容性质惩戒性的法律责任国家与公务员存在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与纪律处分相同,都是对工作人员的制裁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时效1年数额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为限与工作人员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相适应考虑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意义国家机关加强自我管理、彻底纠正错误的措施有助于实现国家管理效率和合法的统一2、行政追偿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体追偿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分别向所属工作人员追偿被追偿人行政机关所属的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组织或者个人合议制机关的投赞成票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所属的工作人员程序步骤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数额执行追偿决定:追偿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诉:向决定机关、上级机关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司法追偿范围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程序追偿机关被追偿的工作人员所属的公安司法机关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被追偿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步骤立案调查初步决定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通知申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