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规范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投集团公司、国投煤炭有限公司对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公司投资项目各参建单位、部门、人员基建安全管理职责、目标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国投集团公司、国投煤炭有限公司和投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公司)三级管理模式,公司全面负责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所属投资、控股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随着公司各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本办法为试行,请各相关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便不断补充和完善。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公司(项目业主)安全生产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三)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四)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五)监督、检查所属投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七)监督指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八)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九)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十)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十一)组织对所属项目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十二)建立项目建设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理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十三)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十四)对公司投资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各项目管理小组安全职责(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四)制定年度基建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五)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六)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七)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组建项目安委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八)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九)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十一)保证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和防护费用到位并监督使用,保证建设项目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施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建设;(十二)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十三)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十四)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合同执行;(十五)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安全职责(一)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七)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二)依据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公司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十四)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十五)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项目部报告;(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公司总经理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8、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9、主持重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活动),定期听取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0、严格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协调、配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公司内的安全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负责落实本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消防、保卫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有效实施;3、协助总经理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联席会议,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对季度安全生产做出部署,对会议决议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4、定期主持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5、坚持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组织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职责、对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7、对施工单位的动火、临时用电、施工区域隔离、施工围栏、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措施负有监督检查责任;8、在计划、布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9、组织各种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日常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10、抓好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及换岗职工的安全教育;11、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主持事故的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