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电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并规范国投电力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效率,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提高公司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投资指导原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200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核准项目投资决策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业主招标项目决策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项目投资决策应急情况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等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公司业务发展部是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4第二章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积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发展规划、地区布局要求,市场前景好的建设项目,增加前期项目储备,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六条公司直接投资和控股公司开发的电源项目应符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布局。第七条公司直接开发的项目,由公司负责明确责任项目经理及前期工作小组或成立项目公司;控股公司开发的电源项目(含续建),由控股公司明确前期工作小组,董事会批准。制定相应的前期工作计划,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应建立前期项目的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沟通、汇报前期项目的进展情况。第三章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选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开发申请报告》、《项目投资建议书》及《项目投资方案》报批工作。第十条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依据《项目开发申请报告》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区域电网公司的审查,并取得政府有关部5门同意立项的文件。第十一条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依据《项目投资建议书》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按核准的相关规定获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如咨询公司的评估意见、可研审查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接入系统审查、银行贷款承诺等。第十二条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依据《项目投资方案》负责编制项目核准报告书。第十一条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依据《项目投资建议书》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按核准的相关规定获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如咨询公司的评估意见、可研审查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接入系统审查、银行贷款承诺等。第十二条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依据《项目投资方案》负责编制项目核准报告书。第四章前期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前期工作程序,不能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的提出、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编制核准文件。第十四条发掘投资机会,选点并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本地区自身条件,认真分析电力市场供需变化趋势,在初步征求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寻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投资6指导原则的电源点,必要时公司业务发展部可聘请有关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开发申请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总部分管副总裁上报开展初可阶段前期工作有关签报,签报应包括《项目开发申请报告》摘要、是否成立项目公司、拟签订的法律文件、初可阶段前期工作费用预算等事项。附件包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在向其分管公司领导上报签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分别抄送公司战略发展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提初步意见,并抄送监察审计部。第十五条公司决策通过后,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阶段工作进度计划,委托有关电力设计院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设计院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应按工作计划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所需的支持性文件及相关必备专题分析报告。第十六条初可报告评审。初可报告一经出版,公司或委托项目小组组织或委托有实力和影响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召开初可报告评审会,并邀请省、市、县等政府各相关部门、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该项目各股东方参加,主要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原则、电力市场前景、厂址建厂条件、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咨询论证该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第十七条完成《项目投资建议书》公司内部流程7项目经理根据初可报告,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业务发展部作为专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提供专业支持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后,以签报形式将决策通过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和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分管公司领导上报。签报应包括《项目投资建议书》摘要、后续工作(开展可研阶段前期工作)的安排、费用预算等,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应提出成立项目公司的建议。在向其分管公司领导上报签报的同时,应将《项目投资建议书》及其他必要材料抄送公司战略发展部、经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法律事务部提分析意见,并将《项目投资建议书》、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及其他必要材料抄送监察审计部。《项目投资建议书》及其他签报事项获总裁办公会决策通过后,项目小组或项目公司即依据总裁办公会决策意见,开展可研阶段前期工作。第十八条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小组或项目公司编制第二阶段工作进度计划,按计划开展下列工作。在取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同意该项目纳入省电力发展规划文件后,或同意认可将该项目纳入省电力规划的后备项目后,委托符合规定资质要求的电力设计院(通过招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委托有关单位开展项目所需的各专题论证。根据各项工作的重要性、逻辑关系和工作周期确定合理的工作顺序,重点开展接入系统设计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8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厂址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题报告、海洋资源论证报告等研究,细化可研阶段的工作内容,满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十九条可研评审。可研报告出版前,公司组织内审。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依据公司内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组织委托国家发改委认可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方案进行评审,并邀请国家、省、市、县等政府各相关部门、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该项目全体股东参加。第二十条完成《项目投资方案》公司内部流程。项目经理牵头,职能部门参加(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负责人也应参加),在分析电力市场供需变化趋势、充分论述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敏感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可研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投资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后,以请示签报形式将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其分管公司领导上报。签报应包括《项目投资方案》摘要、核准材料的准备情况、后续工作建议等事项。在向分管公司领导上报签报的同时,应将《项目投资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报送公司战略发展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提独立意见,并将《项目投资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抄送监9察审计部,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将《项目投资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报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总裁办公会决策通过《项目投资方案》后,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应依据总裁办公会的决策意见,开展申请核准阶段工作。第二十一条编制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及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应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原则上选择可研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由正文、附表和支持性文件组成,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司全程参与、指导、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前期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