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补偿(含地上房屋)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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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含地上房屋)补偿协议书(征求意见稿)武汉市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2“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含地上房屋)补偿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甲方:武汉市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书。第二条甲方按照原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____年__月__日“武规函(2007)407号”《关于批复江岸区______综合改造规划的函》的规定(见附件一),乙方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_______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_____“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规划整合土地范围。第二章整合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第三条根据乙方于2010年月日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申请书》,并经武汉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甲方同意整合乙方位于武汉市江岸区_________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二宗地图)。第四条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以划拨方式取得本协议书项下自管房屋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现状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包括乙方拥有的证号为“武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乙方____所拥有的______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合地块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3合约_______亩(最终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权属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整合地块)。第五条整合地块内的建筑物(主要指房屋)、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现实状况见《整合地块现状清单》(见附件三)。第三章乙方对整合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第六条乙方对整合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有效期限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整合地块上全部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之日止。第七条乙方对整合地块现状的陈述:(一)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以划拨方式合法拥有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整合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权属登记为准;(二)乙方合法拥有整合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资产状况以最近连续三年的会计年报及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的结论以及上述附件三为依据;(三)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对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乙方合法拥有整合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四)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对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设置抵押、租赁的他项权利(若存在抵押、租赁,应按本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予以消除);(五)乙方未以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六)截止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之前,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在整合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4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第八条乙方对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一)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全部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之日止,若整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任何第三人主张占有或非法侵占,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负责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整合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二)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全部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之日止,若整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负责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整合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三)除本协议书第九条明确约定的整合地块房屋总建筑面积外,整合地块上还存在乙方职工的违约建筑,该违法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第四章整合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第九条甲方同意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整合地块(含地上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的整合补偿费用,该补偿费用包括对整合地块土地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合约______亩)和整合地块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平方米(其中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的合法补偿;该整合地块的合法整合补偿费用总额(含地上______平方米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具体计算方式为:合法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_______元/平方米(指有证5和无证的均价)=__________元]。第十条上述合法整合补偿费用(以下统称整合补偿费用)为甲方对乙方以及乙方职工在整合地块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整合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全部整合补偿费用,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以及乙方职工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费用。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对整合地块上乙方职工的违法建筑,甲方统一按建筑面积_____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乙方职工的额外补偿,该额外补偿按现存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计算,其额外补偿总额控制在________万元以内,由乙方全权控制发放。该额外补偿本着“总量控制,节余不退,超支不补”的原则,由乙方具体实施。第十二条双方同意下列第(一)、第(二)款全部事项的完成为甲方支付整合补偿费用的前提条件:(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整合地块内全部(含乙方职工在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甲方。具体资料如下:1、整合地块所涉乙方和乙方职工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整合地块内所涉乙方和乙方职工的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已毁损但未注销的)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4、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乙方土地整合的决议原件;5、乙方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6、乙方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整合地块1:2000地形图四张原件;68、整合地块宗地图四张(加盖权属确认章)原件;9、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整合地块内人防设施的相关材料;10、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二)乙方完成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一)、(二)项中现有瑕疵及付款前应负责处理的事项。第十三条整合补偿费用(含额外补偿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为:(一)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一)款付款的全部条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整合补偿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额外补偿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整,该付款之日乙方应当将其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甲方。(二)乙方完成整合地块所涉乙方职工房屋总建筑面积(含违法建筑在内)的30%的拆迁补偿工作,应将该部份职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交付甲方,交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整合补偿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额外补偿费用人民币______元整。(三)乙方完成整合地块所涉乙方职工房屋总建筑面积(含违法建筑在内)的60%的拆迁补偿工作,应将该部份职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交付甲方,交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整合补偿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额外补偿费用人民币______元整。(四)自甲方占有全部整合地块之日起30日内,并根据本协议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约定,若无任何遗留问题,在期满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整合补偿费尾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若乙方逾期未能完成,该支付日应当相应顺延,直至乙方依约定完成全部义务之日止。第五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7(一)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乙方有责任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合地块所涉全部房屋拆迁补偿腾退、渣土清运以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在房屋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整合地块内的水表、电表、燃气表报停报拆,并办结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手续,并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2、完成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一)、(二)项中现有瑕疵及付款前应负责处理的事项。3、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整合地块上所有乙方的人员和乙方的职工(包括其家属)及可以移动拆卸的设施、设备、物品从整合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全部腾退、搬迁完毕,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人占有。4、向甲方交付整合地块前,除保留移交的绿化等之外,自行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整合地块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并完成清运渣土、平整场地等工作,地上房屋全部拆除后应配合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注销相关资料。建(构)筑物拆除的残值归乙方所有,拆除、清运渣土、平整场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的,与甲方无涉,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5、将整合地块上所涉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办结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自行清结相关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完毕及清结所有费用的全部资料和票据凭证。6、将整合地块上所涉房屋的建筑图纸和整合地块所涉地下管网资料一并交付甲方,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二)在整合地块权利出现瑕疵时,依本协议书的约定限期予以消除;8(三)在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整合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在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整合地块上的绿化、空中高压走廊及其附属电线杆、人防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甲方的责任义务(一)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整合地块整合补偿费用和额外补偿费用;(二)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整合地块,并与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整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法律手续。第六章不可抗力条款第十六条本协议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突发)事件,但是,第三人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书协商终止本协议书;若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支付的整合补偿费用,则由乙方将其收取的整合补偿费用本金返还给甲方;若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恢复原状并再次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涉及相关规费的,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相应费用。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9第十九条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本协议书的书面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整合补偿费用和额外补偿费用。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整合补偿费和额外补偿费用,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收回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一条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整合补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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