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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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20130818第4)引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1总则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1.5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2.1常规水资源指可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地表水和地下水。2.2非常规水资源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资源,包括雨水、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海水和建筑中水等。2.3再生水对收集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以被再次利用的水。2.4雨水利用雨水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的总称。2.5雨水收集利用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适当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2.6下垫面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2.7流量径流系数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2.8雨量径流系数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2.9渗透设施使雨水分散并被渗透到地下的人工设施。2.10调蓄排放设施储存一定时间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洪峰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的设施。2.11过滤设施一种通过砂、有机质、土壤等的过滤作用来达到径流污染控制目的的设施,包括表面砂滤池、地下式砂滤池、周边型砂滤池、有机滤料滤池、生物滞留槽五种类型。2.12弃流设施利用降雨厚度、雨水径流厚度控制初期径流排放的设施。有自控弃流装置、渗透井弃流装置、弃流池等。2.13雨水储存设施储存未经处理的雨水的设施。2.14硬化地面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2.15初期雨水一场降雨初期产生一定厚度的雨水。2.16初期雨水径流污染一场降雨初期产生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因为地面灰尘油污等影响带有较多的污染物。2.17低影响开发低影响开发(LID)主要通过生物滞留设施、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利用等措施来维持开发前原有水文条件,控制径流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开发区域可持续水循环。2.18下凹式绿地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2.19生物滞留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截留、滞蓄、过滤、净化雨水径流的措施。2.20水面率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水域功能的区域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率。2.21排水设计重现期排水设计重现期指的是设计暴雨强度出现的周期。是道路排水设计的标准。2.22透水路面透水路面是与硬化路面相反的概念。城市大量采用水泥、柏油、混凝土、石板材或水泥彩砖铺设等封闭地表,取代原有的土壤表面的路面叫硬化路面。透水路面又叫可渗透地面,是指将透水性路面材料应用于庭院、人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广场、露天停车场、公园内道路及道路两侧和中央隔离带等,增加了城市的透水透气空间,对减少雨水径流量、补充地下水、调节城市小气候、保持生态平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铺装方法,叫透水铺装。2.23调控排放将区域内雨水暂时滞留在管道和调蓄设施内,并按照所控制的流量排放到下游。3目标要求3.1按照低影响开发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径流污染,使项目建设后的径流污染水平不大于项目建设前。开发项目占用水域应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面率不降低。加强径流流量控制,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在原有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下,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高峰流量不得大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3.2我市实施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的建设项目,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景观水体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新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绿化、洗车及景观水体补水全部采用非常规水源。3.3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3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3.4已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绿化、景观、环卫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3.5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应有50%作为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宜小于70%。4技术要求4.1雨水利用应采用径流污染控制系统、入渗系统、调蓄排放系统、收集利用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如下要求:1)径流污染控制系统应设雨水收集、临时储存、过滤、水质处理等设施;2)入渗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入渗等设施;3)收集利用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供水管网等设施;4)调蓄排放宜利用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或建设调蓄池。4.2雨水综合利用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采用不同利用形式:1)屋面雨水优先引入储水设施,进入储水设施前应当通过初期雨水控制措施优化雨水水质,并确保经过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满足《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2006)要求。2)地面雨水应当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3)地面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应当首先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后期雨水可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4)地面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利用绿化隔离带,接纳路面径流雨水,建设生态沟渠,优先考虑消除路面径流污染,并结合沿线绿化浇灌设施建设。4.3雨水利用系统应确保系统安全,不应对人身安全、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室内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其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雨水在存储、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被污染;2)回用雨水宜消毒,当采用氯消毒时,应当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2006)的要求按照处理规模使用氯片或次氯酸钠或者其他消毒剂;3)雨水利用系统中如未设计消毒工艺的,必须设计满足水质需求的水质保障措施;4)雨水利用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5)雨水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6)需设置安全可靠的设施,将初期弃流雨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7)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4.4雨水处理工艺可采用物理法、化学法或多种工艺组合,其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工项目具体特点、收集雨水的水量、水质、以及雨水利用终端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5雨水入渗可利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沟、渗井等渗透设施和生物滞留设施,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绿地雨水应当就地入渗,同时宜设计为下凹式绿地接纳客地的雨水。绿地就近接纳雨水径流的,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mm,并通过管渠输送或其它措施确保雨水收集进入绿地;绿地种植应选择耐淹的植物。2)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顶面覆土绿化内实施雨水入渗,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8米,在原土回填时对渗透能力不足的土壤进行改良,同时设计地下室顶面与覆土之间的渗排设施。3)高架立交桥面雨水应利用高程关系收集利用。立交桥区其它道路雨水应结合桥区绿地进行收集和综合利用。4)人行步道宜采用透水地面,并应同时满足承载力和冻涨要求;5)道路雨水口宜采用环保雨水口,雨水口可设于绿地内,但进入绿地前宜经适当处理,并设置避免水土堵塞污染雨水管道的初期雨水弃流设施;道路雨水管道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4.6雨水调蓄设施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1)当建设项目区域内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应当优先利用作为雨水储存调蓄设施,一池两用,节约投资;2)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人工调蓄池;3)调蓄池的排空时间不宜超过12小时;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能力;4)城市公共排水系统宜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采用调控排放的形式进行雨水利用;5)城市公共雨水管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污染物分离设施,并适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4.7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1)雨水收集存储设施的设计规模不得低于100立方米;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在此基础上按照每增加5000平方米,存储量增加50立方米计算;2)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当设置定期清除污泥和杂质的措施。3)收集利用的雨水不得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游泳池等用水;4)设置取水口时,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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