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的概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针对“人事、事项、资产”三个方面。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对国有控股公司,则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对国有参股公司,则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第二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这部分内容要注意到界定的是“所有权”,有关规定要熟悉,应该能在考题选项中把属于国有资产的项目区分出来。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事业单位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政党及人民团体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集体所有制企业(1)一般来说,企业内凡属以国有资产投入或以国有资产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另外,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2)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中,1993年7月1日之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根据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主要有:(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2)经营过程中或清算时中方的利益份额;(3)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股份制、联营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2.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3.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1.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08年教材调整):(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4)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6)合并、分立、清算;(7)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8)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9)资产转让、置换、拍卖;(10)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11)确定涉讼资产价值;(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备案制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第四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管辖(P71)范围: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在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如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内容: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第五节产权转让1、监督管理:(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重大变化的处理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3)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2转让程序(1)企业决议的三个步骤: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②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①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②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④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第六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第七节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08年新增)1.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事后报备(完成转让后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国有“参股”股东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事先报批国有“控股”股东不能满足事后报备条件事前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参股”股东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注意:①以上所说的“控股”或“参股”是指该股东本身,不是指上市公司。②泛称“国有股东”时,没有注明“控股”或“参股”的,为二者都适用。2.协议转让国有股东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申请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公告在书面报告的“同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在获得意见“后”,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转让信息转让信息起码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2)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3)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在5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聘请财务顾问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确定价格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不按照上述价格转让时,应当按以下方式作价:(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起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2)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3)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5)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6)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7)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8)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9)协议生效条件。审核批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注意:“起码”在原文中的说法是“包括但不限于”,即至少应当有的内容。3.无偿划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1)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3)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4.间接转让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1)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