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013209208001401-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履行诚实履行诚实履行诚实信用信用信用信用、、、、谨慎谨慎谨慎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有效管理的义务有效管理的义务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由信由信由信托财产承担托财产承担托财产承担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处理处理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由信托公由信托公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不足赔偿时不足赔偿时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由投资者自担由投资者自担由投资者自担。。。。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1页共29页本编号为2013209208001401-的《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邮政编码:E-mail: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2001201020059427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卡号:开户行地区(省、市):大额支付系统号: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联系方式:58845000传真:58845111公司网址:页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指《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7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8受益人: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后,为已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3页共29页人。1.9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1.10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11保管银行(或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1.13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1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1.15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16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1.17元:指人民币元。1.1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19信托月度/月: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至下一月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1.20信托年度/年: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4页共29页1.21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22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23法律: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条信托申明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第三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运用信托资金受让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经贸”)持有的鹤岗市中源选煤有限公司34%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于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矿区基础配套设施更新扩建工程。第四条信托财产4.1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第五条信托计划类型5.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六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5页共29页6.1本信托计划拟最低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叁仟万元(小写:¥30,000,000),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对最低募集规模进行调整,并通过《资金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6.2信托计划期限为1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计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7.1管理运用方式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运用信托资金受让隆源经贸持有的鹤岗市中源选煤有限公司34%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7.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7.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7.5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7.5.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7.5.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6页共29页7.5.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7.6分账核算中融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中融信托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7.7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八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8.1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8月25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8.2信托计划成立8.2.1在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由受托人宣布成立:(A)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不低于最低募集规模;(B)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规模募集下限(“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中融信托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8.2.2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若上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7页共29页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8.2.3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付给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给初始委托人。第九条信托单位的认购9.1认购资格要求9.1.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壹佰万(1,000,000)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壹佰万(1,000,000)份信托单位。超过壹佰万(1,000,000)份信托单位的,以拾万(100,000)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