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准则下的人权和我国刑事司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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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准则下的人权和我国刑事司法关键词:人权;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内容提要:人权是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所有人共同的需求,人权是一种由法律、习惯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和责任者,人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中有所不同,但基本人权应当得到保障。刑事司法权利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且对国家、社会和每个人都有保障作用。人权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有紧密联系的两个要领,文章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适用性等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刑事司法中的诉讼人权保障是人权领域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涉及到个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此诉讼人权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的重视。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什么是人权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对于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也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对人权、刑事诉讼权利、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一探讨。一、对人权的理解人权(humanrights)简言之就是人的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权利。从自然属性的角度讲,人类作为地球上进化程度最高的物种,在其发展过程中创造了法律、制度、伦理、财产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了自身的生存和整个物种的生存,人类有必要使每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健康等生存不可缺少的因素不受他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非法侵犯,这种各人共同的需求就是人权。2从社会属性方面讲,人权是一种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一群人与另一群人的关系等等。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人权内容有所不同,但一些基本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等人们生存所必须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和保障,这正说明这些社会制度的不合理。人们为了有秩序地生活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之中,必须交出一部分权利给国家或社会,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来约束大家,使得各人能最大限度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不侵犯别人和整个社会的权利。国家的权力以法律的方式确定,国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是法制的核心,在法律范围之外行使权力是人治的特征。人在主张自己的人权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权利。人权并不需要随时向世界上其他的所有的人提出,而是由法律、习惯、道德等人们共同制定和遵守的准则所确认。人权不仅表现在个人要求生命、自由、财产、隐私等权利不被别人非法侵犯,还表现在可以要求参与社会的管理。这些要求不需要由每个人不断地提出,而是由法律、道德和习惯所确定,实际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在受到人权保护。当一个人的人权没有受到侵犯时,可能体会不到人权的存在和重要,当自己的人权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才能深切感受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并得到保护。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应由国家承担。国家既然承担保障人权的责任,就应当有相应的权力,其中包括对个人(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隐私等权利进行干预的权力,对个人侵犯他人权利进行调查、审判和惩治的权力。但这种干预必须依法进行,涉及到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隐私等权利必须按照法律正当程序进行。3人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和充实的。自从人类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以来,人们争取人权的过程也是人权的内容不断丰富、人人走向平等的过程,最终目标是世界上所有的人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权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在公民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当今世界普遍确认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核心是生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权,核心是自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逮捕和拘禁任何人,如果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应当告知理由,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被限制自由人应当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禁止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正审判,对于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应当给予公正审判;罪刑法定,对一个人定罪和判处刑罚应当依据行为发生之时有效的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复审的权利和赔偿的权利,一个人定罪后,其判决应当经过高一级的法院复审,错误定罪后遭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人格权,任何人有法律面前的人格;隐私权,任何人有私生活的权利,家宅、通信、荣誉和名誉不受侵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表达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婚姻家庭权;参加公共事务权;迁徙自由权,等等。此外,还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只有人权方面的规定是不够的,法律还应当规定对人权的保护,体现在对违反人权的处罚和对权利被侵犯的人的补救。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目的就包含了对人权的保护和补救,而刑事司法的过程本身又牵涉到对人权的限制和剥夺。从以上公民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容看,有些直接就是刑事司法方面的原则,另外一些与刑事司法也有紧密关系。二、人权与刑事诉讼权利法律有两个最主要的功能,其一是对人权的保护,其二是对人权的限制,而这两种性质又是互相依附的,并且在刑事司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刑事司法中的实体法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同时以剥4夺犯罪者的某些权利的方式限制了人权;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法通过逮捕、羁押、审判等方式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以规定正当程序的方式保障社会上的每个人不会无故地被指控和被剥夺自由;刑事诉讼法通过规定国家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机关的职能赋予其权利,同时这些规定又是对国家和上述部门权力的限制,因为国家和执法部门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办事,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这实际上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因此,现代刑事程序法中的人权保障实际上是以授予和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利的方式和条件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以给予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和惩罚;同时以国家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方式保护犯罪受害人的人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刑事司法的主要内容。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人权和刑事司法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规定了国家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的权力必然限制了一些个人的权利,而规定个人的权利,同时也使国家承担了保障个人权利的义务。刑事司法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更重要的是保障了社会上每一个人的人权。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通过政府的刑事司法行为和个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而实现的。诉讼权利是与诉讼义务相对的,它体现了参与诉讼各方的关系。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动准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它是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机制。诉讼各方只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若超过了本方的权利范围,则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也是衡量民主法制发展状况的一种尺度。不同的社会形态的诉讼中,个人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在不同的国家中,个人诉讼权利也不相同。个人诉讼权利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相称。5刑事司法权利保障体现了国家与个人在诉讼人权方面的价值取向。恰当的价值取向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也有益于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保护;而不适当的价值取向,甚至无视个人诉讼权利则会危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危及个人的生命和生存,甚至会引起严重后果。刑事司法与人权法有极为紧密的关系,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就是人权保护法。刑事司法就是国家保护人权的活动,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不受他人的侵犯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国家以刑事诉讼法规范国家本身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人权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侵犯或干涉。这两个方面国家都是有责任的,两种任务应当并重和保持平衡,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可能影响保护人权。在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以及在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性文件中,十分强调对个人的权利保护,有些国家明确规定保护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个人权利的实质性条款中约有50%的条款与刑事司法人权保护有关,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也有约一半的内容规定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对个人人权保护的规定甚至可以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将这些前后制定的文件进行比较,明显看出前面制定的文件对后制定的文件的影响。这些保障人权的规定对反对封建专制的迫害以及对限制现代国家的强大力量对个人权利的不适当的介入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刑事司法而言,只讲人权,不讲或少讲打击犯罪是不合适的,在国际上也一样。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了一些打击犯罪方面的条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建立健全现代法制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注意和采纳这些保护人权方面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还要吸收打击犯罪方面的经验和先进技术。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的规定,而忽略加强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有可能削弱国家打击犯罪的力量,引起社会的不稳定,也会影响国家保护人权的功能。6但是,只注重打击犯罪,忽略对人权的保护也是不对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仅是国家对个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本身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指出:“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以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保护”。这一条确实是人类以血泪换得的经验总结。在中外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社会的激烈动荡、国家的灭亡、朝代的更替,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个人的人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甚至个人毫无诉讼权利可言,从而引发了激烈的抗争和社会的动荡。保护人权(包括诉讼权利)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状况和历史条件相关联的,脱离了当时的国情的价值观很难实现,但无视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是保护公民的重要手段。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点无疑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以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方式,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则不能得到保障和安全,社会也不能安定。刑事司法的这种功能对国家的安定和广大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可或缺。刑事诉讼规范和制约了政府法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范围,使其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司法行为,从而具有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综观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其中很大比重是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特别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采用逮捕、扣押等侦查手段剥夺个人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种种条件。如果没有这些规范和限制,人们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遭到来自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犯。尽管法律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限制,但一些执法人员还可能违反现行法律,滥用权力,构成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为,使一些个人成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受害者。通常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还包含了对这些受害者的补救措施。这也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1月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7言》,确认了受害者应当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包括申诉的权利,得到补救、赔偿和援助的权利。自1985年后,联合国又制定了该《宣言》的实施措施和指南,指导各国保障那些受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为侵害的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也规定了规范和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的内容,以及对受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侵害的人进行补救的内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是伸张正义的合理方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是对社会全体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这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在人类早期社会,法律制度尚未确立,个人遭受侵害只能自行处理,或者自行报复,或由亲友或氏族复仇。这种弱肉强食的制度是自然界的产物,是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冲突的。在国家产生后,则不能允许这种完全由个人处理相互侵害的现象,而应当由国家依法对侵害者进行处理。从个人或血亲复仇到由受害人请求国家对侵害者进行处理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把解决冲突从自然状态上升到法制状态。被害人及其亲友要求伸张正义,对犯罪人进行应有的惩罚,这是很自然的。如果正义得不到伸张,被害人及其亲友乃至社会上许多人将感到不满、愤怒、恐惧。有些被害人或其亲友可能直接对施害人进行报复,从而构成了新的犯罪。社会是不允许个人所进行的无序的报复。国家有责任为被害人伸张正义,采用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他们的权利是最合理的方式。近年来,各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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