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新進人員注意事項新進人員應於到職3天內辦妥報到手續,並填妥下列表格及文件: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博士生、碩士生、大專生)1.2.3.4.5.6.7.8.9.10.11.12.13.14.15.雇用申請表人事資料卡(請確實填寫)契約書一式2份薪資所得受領人撫養親屬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轉入)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率申請表防範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告知書研究室智慧財產權歸屬與保密同意書計算中心電腦系統帳號申請表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郵局存簿封面(有局號及帳號)影本若有相關工作資歷,請附上工作證明照片1張化學所門禁磁卡申請單/育成中心門禁卡及電梯卡申請單/生醫所門禁卡錄磁申請單1.2.3.4.5.6.7.8.9.10.11.雇用申請表人事資料卡(請確實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撫養親屬申報表研究室智慧財產權歸屬與保密同意書計算中心電腦系統帳號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郵局存簿封面(有局號及帳號)影本照片1張化學所門禁磁卡申請單/育成中心門禁卡及電梯卡申請單/生醫所門禁卡錄磁申請單※已參加勞保及健保之專任助理,請至原投保單位辦理退保。※研究生不得擔任專任助理。※欲離職者,請於一個月前辦妥離職手續。中央研究院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雇用人員申請表ApplicationofEmploymentDate:姓名Name支薪計畫名稱SourceofExpense□中心業務費□院方主題計畫計畫名稱:□院外計畫計畫名稱:職稱JobTitle□約聘(僱)助理□博士後研究□學生()月支薪額Salary/Month約聘(僱)期間TermofEmployment試用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個月)最高學歷AcademicBackground□博士Ph.D.□碩士Master□學士Bachelor□其他Others相關工作經歷年數WorkExperience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LaboratorySafetyTraining□有參加過□無參加過,領取光碟乙片其他補充說明事項Remarks計畫主持人簽名SignatureofPrincipleInvestigator會簽行政室AdministrativeDepartment主任批核SignatureofDirector備註:1.試用期滿未予資遣或解僱,即視為成績考核合格,正式僱用。2.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計畫主持人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職。中央研究院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約聘(僱)人員人事資料卡中文姓名職稱計畫主持人英文姓名約聘(僱)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身分證編號護照號碼工作類別代號□1.研究□2.行政□3.技術性別婚姻□1.人事費□2.業務費□3.其他機關計劃出生日期民國前年月日經費來源國籍籍貫□□□月支酬金戶籍地址勞保加保日期勞保投保薪資□□□勞保退保日期投保薪資調整日期現居地址到院日期年月日住宅:電話行動:(公)填表日期年月日E-mailaddress修業學校修業起訖教育程度國別校名科系(所)年月年月畢業1結業2肆業3其它0學歷教育程度標準用字國小、國(初)中、初職、簡易師範、高中、高職、師範、二專、三專、五專、六年制醫專(舊制)、大學、碩士、博士、榮譽博士、自修補(含私墊)緊急連絡人姓名:電話:身分類別□原住民,族□身心障礙人士,身障類別,等級服務機構職稱任職年月離職年月離職原因經歷1中央研究院聘(僱)人員契約書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人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以下簡稱乙方)一、甲方授權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訂立契約。二、契約期間:甲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僱用乙方為□博士後研究學者□約聘(僱)助理。三、工作內容: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一)(二)(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四、工作單位: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中央研究院(含研究計畫或與研究相關工作之地點。)五、工作時間:(一)每日9時0分至18時0分(含休息時間)。甲方得應業務實際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採輪班制或變更工作時間以彈性調整前項之工作時間,或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時,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於休假日照常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甲方如因經費受限,乙方延長工時服務,得以補休假方式辦理,並需於契約期限內補休完畢,且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四)前述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應有簽到退或刷卡紀錄,始得計算。六、給假、請假、例假、(特別)休假,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辦妥請假程序始得離開工作崗位,未規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乙方同意特別休假依甲乙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年度內至少休畢二分之一之日數,若因乙方個人因素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應休而未休者,如係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甲方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七、工資:甲方按月支給乙方工資元(每月工資自次月一日發放)。註:經費來源□本院業務費項下。□本院承外計畫(名稱):。八、契約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九、乙方於離職時應填具離職申請書,敘明離職原因並親自簽名。十、資遣: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十一、退休:(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甲方申請退休。(二)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各款規定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退休。乙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退休金,惟乙方如為外籍人士,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由甲方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十二、撫卹:2乙方在職期間死亡者,甲方得酌給四個月工資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酌給六個月工資之一次撫慰金;服務超過一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十三、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十四、保險及福利:(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享有甲方提供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十五、考核及獎懲: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人事規章相關規定辦理。十六、年終工作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發給。十七:安全衛生: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十八、服務與紀律:(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相關規範,並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研究上、技術上及其他因工作內容得知之秘密,非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或有管理權人員)之指揮監督。(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五)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教育、訓練及集會。十九、乙方於受聘(僱)用期間產生之著作或工作(研發)成果,依「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二十、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僱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與甲方內部相關規定辦理。二十一、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二十二、因本契約所生之法律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理法院。二十三、契約之存執:本契約書1式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立契約書人:甲方:中央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翁啓惠授權簽約人:施明哲乙方: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年月日中央研究院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財政部80年5月2日台財稅第801245821號薪資受領人市縣路區鎮段巷里弄號之鄰配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市縣路區鎮段巷里弄號之鄰合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共計人)一、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1)年滿60歲者;(2)未滿60歲者,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本人及本人之配偶合於上列條件之直系尊親屬有:人姓名稱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址符合之條件()()()二、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1)未滿20歲者;(2)已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3)已滿20歲,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4)已滿20歲,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本人之子女合於上列規定條件者,計有:人姓名稱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之條件姓名稱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之條件()()()()()()三、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1)未滿20歲者;(2)已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3)已滿20歲,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4)已滿20歲,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本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合於上列規定條件者,計有:人姓名稱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之條件姓名稱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之條件()()()()四、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1)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2)合於民法第1123條第3項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姓名稱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之條件姓名稱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之條件()()()()附註: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姐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薪資受領人(簽章)填報日期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隸屬分局台北分局表號承表C民國年月日申報投保單位代號110004183(本表專供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職人員的投保單位填用)民國年月份第號表投保者(打ˇ)被保險人眷屬合於投保條件本人眷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居留證號碼者最後一格註明性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居留證號碼者最後一格註明性別)稱謂代號出生年月日(民前出生者請加註「-」)投保金額原因日期核定生效日期(健保局填寫)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說明一、本表供第一類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公職人員及其眷屬辦理投保(轉入)時填用,由投保單位填寫一份送中央健康保險局,並影印一份留存備查。二、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同時投保(轉入)時,應分別各填一列;投保(轉入)者是眷屬時,並應填寫被保險人本人的姓名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三、眷屬的稱謂及代號請依下列規定填寫:配偶-1、父母-2、子女-3、袓父母-4、孫子女-5、外袓父母-6、外孫子女-7、曾袓父母-8、外曾袓父母-9。四、被保險人合於投保條件的原因請詳列:到職起薪。五、眷屬合於投保條件的原因請詳列,如:喪失被保險人身分、新生嬰兒、結婚、收養等。六、年滿二十歲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合於投保條件僅限下列原因,請依所列英文符號填寫:S-在學就讀且無職業、P-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A-殘障而不能自謀生活、H-罹患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無職業、G-應屆畢業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或服兵役退伍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受理號碼:受理日期:投保單位名稱中央研究院(單位圖記或印信)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