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国际商法》教案1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2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2第二节大陆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4第三节英美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5第四节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和发展...............................................................................................8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12第一节民事主体............................................................................................................................12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13第三节诉讼时效............................................................................................................................16《国际商法》教案2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商法的概念所谓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或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此处的“国际”一词,主要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从某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上述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有联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前者一般称为国籍标准,后者则称为营业地标准。(2)国际商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国外的物。此处的物,既包括货物等有形物体,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财产权。(3)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例如某国两方当事人订立旅游服务合同,该旅游点是在外国。一般说来,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然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扩大发展和商事交易的多样化、复杂化,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基础上开拓了许多新的领域,例如国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服务贸易等等。这些交易已远远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有人将其称为国际商事交易,并把调整这些交易的法律统称为国际交易法(TheLawofInternationalTransactions),或国际商法。很明显,现在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的商法广泛得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而国际商法则是国际贸易逐步发展和扩大的产物。“人类历史上不同地区商人之间商事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一系列支配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商业惯例和习《国际商法》教案3惯性做法。建立国际商业方面的有效的行为规则需要有法律手段,以保证在一个地区实施的行为能够得到另一地区的承认。”正是在这种社会现实之下,国际商法应运而生。三、国际商法的渊源法学所讲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各国缔结的有关商事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它可划分为两个种类:一是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例如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是统一冲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例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主持制定的1980年《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等等。(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三)各国有关商事、贸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目前,国际商法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体系和内容尚不完善。在处理某些国际商事纠纷时,还需要借助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有关国家的民法或商法,此种情形相当普遍。有鉴于此,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国际商法的过程中,除必须了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以外,还应当了解有代表性的某些国家商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某些发达《国际商法》教案4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国内法规。第二节大陆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系形成于欧洲大陆,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国家,以及整个拉丁美洲、非洲部分国家,亚洲的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亚、泰国、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大陆法系。大陆法来源于罗马法(RomanLaw)。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大陆法的重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成文法(WrittenLaw)又称为制定法(Statute),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PublicLaw)和私法(PrivateLaw)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来源于罗马法,“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随着现代法律的发展,大陆法国家把公法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把私法细分为民法、商法、婚姻法、家庭法等。二、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它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等。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法典(Code),是指把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大陆法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典,法典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在整个法律制度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国家还有许多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一般称之为条例。《国际商法》教案52.习惯。大陆法国家都承认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至今习惯仍发挥一定的作用,某些法律往往需借助于习惯才能为人们所理解。3.判例。大陆法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一般只对被审理的那个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然而,20世纪以来,大陆法国家无视判例作用的态度已有所改变,在一定范围内判例有其约束力和参考价值。4.学理。主要表现在三方面:①学理为立法者提供法学理论、词汇和概念,通过立法者的活动制定为法律;②解释法律,分析和评论判例;③通过法学家的论著和培训法律人才,影响法律实施进程。第三节英美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一、英美法的结构和特点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普通法,以后扩展到美国以及过去曾遭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缅甸、利比亚、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和香港地区。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的法律则兼具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特点。美国虽然建国历史仅有200多年,但由于其在法制建设方面富于革新精神,有许多重大建树,故人们将其与英国并列为普通法系的代表,有的干脆称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LawSystem)。英、美两国均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其法律均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但在发展过程中各自形成了不同的特点。二、英国法(一)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英国法律分为普通法(CommonLaw)和衡平法(Equity)两部分,这种二元性结构是其重要特征。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其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年代,积累了13世纪以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和13世纪以后皇家法院的判决。普通法是判例法,以法官判决为基础,体现在判例汇编之中。《国际商法》教案6衡平法是在14世纪为补充和匡正当时尚不完善的普通法,由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国王授权枢密院大法官,根据“正义、良心和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逐步形成了完全不同于普通法的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虽然同是判例法,但两者在救济方法、诉讼程序、法院的组织系统、法律术语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总的来说,衡平法比较灵活、通融。普通法与衡平法各自保持独立平行的地位,但是当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以衡平法优先。(二)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法院组织分为高等法院与低级法院。高等法院分为高级法院、王冠法院和上诉法院。低级法院主要有郡法院和治安法院。(三)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CaseLaw)。它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判例法的重要特点是,法官在判决中所涵盖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19世纪上半叶,英国确立了“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ofPrecedent),其内容是:(a)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有约束力。(b)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c)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初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2.成文法。它是英国法的另一重要渊源,包括由立法机关议会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按照英国的传统理论,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只是对判例法所作的补充或修正。即使是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也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加以解释和适用,才能发挥作用。虽然这种理论在20世纪以来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但是其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人们援引的法律往往是那些适用成文法规定的判例,而不是成文法规定本身。3.习惯。在当今英国法律中,习惯所起的作用已极小。《国际商法》教案7三、美国法(一)美国法的结构由于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和分类方法,同样是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列的二元性结构。然而,与单一制国家类型的英国不同,美国逐步发展成为联邦制国家,其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在法律结构上有较大的差异。美国宪法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就是说,各州的

1 / 1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