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际奶制品协议【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79-04-12【实施时间】1979-04-12【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际奶制品协议序言认识到牛奶及奶制品对很多国家经济(生产、贸易和销售)的重要性;认识到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出口者和进口者的共同利益而避免过剩和短缺,以及把价格稳定在公平的水平上的必要性;注意到奶制品的品种的繁杂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注意到以大幅度波动为特点的奶制品市场的状况以及进出口措施的增多;考虑到改进奶制品部门的合作,有助于扩大世界贸易及其自由化的实现亦有助于1973年9月14日通过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的《东京宣言》中达成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目标的执行;决心尊重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并在实现本协议的目标的过程中,有效地贯彻上述《东京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参加本协议的各国代表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标根据1973年9月14日通过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的东京部长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本协议的目标为:在市场条件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达到与日俱增的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二条产品范围1.本协议适应于奶制品部门。依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规定,本协议中“奶制品”包括如下品种: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1)牛奶和奶油(新鲜的、不浓缩或不加糖)04·01(2)牛奶和奶油(能存放的、浓缩或加糖)04·02(3)黄油04·03(4)奶酪和奶干04·04(5)酪素EX35·042.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1)项所建立的国际奶制品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执行本协议的目标和各条款,如认为本协议有必要适用到其它产品时,本协议可以适用包含本条第1款所列的奶制品品种的其它产品。第三条资料1.参加国同意向理事会提供为它监督和评价整个世界奶制品市场情况以及个别奶制品的世界市场情况所需要的资料。2.发展中的参加国要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情报资料。为了使这些参加国改进其情报机构,发达国家和力所能及的发展中参加国要对它们提出的技术援助的要求给予同情的考虑。3.根据理事会拟定的方式,参加国依照本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库存及贸易的过去的实绩、现状和前景等方面的资料,包括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的交易,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资料。参加国还要提供它们的奶制品部门的国内政策、贸易措施以及关于双边和多边的承诺,并尽早公布可能影响国际奶制品贸易的这种政策和措施的变动。本款的规定不要求任何参加国透露可能妨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公共的或私人的特定企业的合法的商业利益。注:不言而喻,依照本条款的规定,由理事会责成秘书处拟制一份关于影响奶制品贸易的全部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和多边谈判达成的承诺并不断把新产生的措施补充进去。第四条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本协议的参加国之间的合作1.理事会要召开会议以便完成下列任务:(1)在秘书处根据参加国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提供的文件所编写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以及在因执行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议定书所获得的资料和理事会掌握的其它资料的基础上,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估价;(2)审议本协议的执行情况。2.依照本条第1款(1)项对世界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估价后,如果理事会发现产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全部或一项或多项国际奶制品贸易的严重的市场不平衡或有产生这种不平衡的可能性时,理事会将着手找出可能解决问题的措施,供各国政府研究,但要兼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3.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措施包括有助于改善世界市场的总的状况的中短期或长期的措施,这要看理事会认为本款所述的状况是暂时的或长期的而定。4.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研究可能采取的措施时,要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而这种待遇是可行的和合适的。5.特别为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同样的目的,任何参加国都可以在理事会上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任何问题。各参加国必须就影响到本协议的该问题,迅速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6.倘若此问题影响到附于本协议的议定书的具体条款的执行,任何参加国认为其贸易利益正遭受严重的威胁而且未能与其它参加国或有关的参加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它可以要求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设立的有关议定书的委员会的主席,召开委员会的紧急特别会议,以便尽快(如有要求,在4天之内)决定应付局势的措施。倘若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应有关议定书委员会的请求,理事会必须在不迟于15天的时间内开会研究该问题,以便能达成满意的解决。第五条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外的交易1.参加国同意:(1)与粮农组织和其它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对提高营养水平的奶制品的价值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2)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国每年应尽实际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地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国也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理解,捐助的形式可能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计划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3)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愿望,需要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格局进行有害的干预,以及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在理事会上交换意见。2.作为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它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粮农组织的《剩余物资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此后,理事会要与处理剩余物资小组协商委员会密切合作。3.如有要求,理事会要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以及对解释和实施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所涉及的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第二部分特定条款第六条议定书1.在与本协议的第一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无抵触的情况下,下列产品要受到附属于本协议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约束:附录一:关于若干品种的奶粉的议定书: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附录二:关于奶脂的议定书:奶脂。附录三:关于若干乳酪的议定书:若干乳酪。第三部分第七条本协议之执行1.国际奶制品理事会(1)应在关贸总协定组织机构内下设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议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该理事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2)例会和特别会议该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然而,主席可自行或者应依照本条第2款(1)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或应本协议一参加国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3)决议该理事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该理事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式提出异议,则该理事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4)与其它组织之合作该理事会应做出凡属适宜的一切安排,以便于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5)接纳观察员①该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国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②该理事会亦可邀请本条第1款(4)项所述及的任何一个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2.委员会(1)该理事会应分别设立1)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粉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2)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奶脂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3)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酪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每一委员会应由有关议定书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各委员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它们应就行使其职责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2)审议市场状况该理事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定用何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通报情况,从而1)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某些奶制品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2)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奶脂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3)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某些奶酪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3)例会和特别会议每一委员会通常应每季度到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每一委员会主席可自行或应任一参加国之要求召集该委员会特别会议。(4)决议每一委员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该委员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式提出异议,则该委员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第四部分第八条最后条款1.接受(1)本协议任由联合国政府成员国,联合国任一机构的政府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共同体以签字或其它方式予以接受。(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时对附于本协议的任一议定书持保留意见。此种保留意见尚有待于各参加国的首肯。(3)本协议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大会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每一参加国提供经核实的本协议的副本和有关每一政府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拟就的本协议文本,均应具有同等效力。(4)接受本协议应意味终止1970年1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0年5月14日对接受该协议的参加国发生效力的“某些奶制品协议”和1973年4月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9年4月14日对接受该决议的参加国发生效力的“奶脂议定书”。此项终止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2.临时实施任一政府可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总干事交存临时实施本协议的声明书。交存此种声明书的任一政府应临时实施本协议,并应视为临时加入本协议。3.生效(1)本协议应对1980年1月1日接受本协议之参加国发生效力。对随后接受本协议之参加国,本协议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受本协议影响。4.有效期本协议之有效期应为三年。本协议期限之延长每次应为三年,除非理事会(至少在每次期满80天前)作出与之不同的决议。5.修正除在本协议他处业已制订修正条款者外,该理事会可建议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做出修正。拟议中的修正案应于全体参加国予以接受时生效。6.本协议与其附件的关系在依照本条第1款(2)项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以下所述应视为本协议整体的一部分:(1)本协议第六条所述及、载于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各议定书。(2)“某些奶粉议定书”中第二条,“奶脂议定书”中第二条和“某些奶酪议定书”中第二条所述及、并分别载于附件一(1),附件二(1)和附件三(1)中的参考事项表;(3)“某些奶粉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注释3和“奶脂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注释1所述及、并分别载于附件一(2)和附件二(2)中的根据奶脂含量而制订的价差一览表;(4)“某些奶粉议定书”所述及,并载于附件一(3)的有关加工和控制措施的登记问题。7.本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均不得影响各参加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8.退出(1)任一参加国均可退出本协议。此种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满时生效。(2)在符合参加国有可能达成一致的条件时,任一参加国均可退出附于本协议的任一议定书。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附件一某些奶粉议定书第一部分第一条产品范围1.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2号的奶粉和含脂奶粉,乳清粉除外。第二部分第二条试制产品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1)品名:脱脂奶粉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5%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2)品名:全脂奶粉奶脂含量:重达26%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3)品名:黄油奶粉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不低于50磅,视相宜者而定。销售条件: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远洋船只离岸价格。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