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56-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名称安全距离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25三30四35重要公共建筑物50工矿企业的建筑、构筑物35国家铁路线50工业企业铁路线25公路15架空能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其它6架空电力线路1.5倍杆高爆破作业场地300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6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2.1油罐高架罐油泵房灌油间汽车灌油鹤管铁路卸油作业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洞器库房隔油池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高架罐10油泵房甲、乙类油品129第三节油罐区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乙类油品的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节车间供油站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表2.5.5名称一、二级厂房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站区围墙厂内道路油罐地下317.535地上6油泵房31535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第2.7.1条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第2.7.2条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图2.8.6-1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图2.8.6-1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1.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1区。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3的规定。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4的规定。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图2.8.6-3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图2.8.6-4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三章汽车加油站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第3.1.1条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加油站的等级划分表3.1.1级别油灌容量(m3)总容量单罐容量一级61-150≤50二级16-60≤20三级≤15≤15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第3.1.2条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第3.1.3条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第3.1.4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3.1.4一级二级三级地下直埋卧式罐地上卧式罐地下直埋卧式罐地上卧式罐地下直埋卧式罐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30252517.5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第3.2.2条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表3.2.2项目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地上卧式油罐加油机或油泵房站房独立锅炉房围墙直埋地下卧式油罐0.5-不限417.53地上卧式油罐-0.881017.55加油机或油泵房不限8-515其它建筑物、构筑物510555不限汽车油罐车的密闭卸油点不限不限不限515不限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③直埋地下卧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