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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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2]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技人员试图搞出一些发明创造,但都未获成功。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了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如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上,这样,地球的能量将会增加100亿倍,能源危机问题就会得到解决。[问题]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是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该圆壳体在目前的工业技术下无法以工业方法加以实施,不符合工业实用性。[案例3]北京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华东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北京某文具厂开发了一种新型黑板刷,可以有效解决粉笔灰扬尘的问题。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发明了一种“健身抗衰老饮料”。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组成,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它能明显改善老年人的一些衰老指标,显示出良好的生理活性。[问题]以上三项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答:第一项不可以,因为方法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第二项可以;第三项不可以,因为液体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案例4]某医院的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试验,发明了一种“诊断肝硬化的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以便及时治疗。李大夫所在的医院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硬化仪器”。这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90%。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一起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诊断和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TPA”的毒品,这种毒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中的痛苦。但是正常人服用后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会上瘾中毒,以致最后导致死亡。[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那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治疗肝硬化仪器可以申请专利;因为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毒品不授予专利权。[案例5]技术人员甲某设计完成了一种“速算器”。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计算速度,解决大数字的计算问题,做到既快又准。数学教师乙某发明了一种“速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快速作出计算,可以达到某些速算器和珠算的速度,而且准确无误。[问题]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甲的发明可以,乙的发明不可以。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不可以申请专利,但产品可以。[案例6]科研人员周某是研究动物品种的专家。他历经多年的潜心研究,开发出一种“瘦肉型猪”。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食用这种“瘦肉型猪”以后,可以增强体质,抗御疾病,特别是老年人食用后,可以降低血脂,延缓衰老。周某还研制出一种“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使高产牛奶的乳牛产量高于使用传统生产方法产量的3倍,从而提高牛奶的产量。[问题]周某的研究成果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瘦肉型猪不可以,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可以。因为动物的新品种不可以,方法可以。[案例7]某农科院于1994年5月研制出一种“CWQ-1型农用手动吹雾器”。这种产品的发明将有利于农业生产。1994年10月,农业部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技术信息交流会议,农科院这一成果首次在这次技术信息交流会中展出,得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专家的认可与好评。1995年6月,农科院就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问题]农科院对该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在申请日之前超过6个月,该技术已在全国性技术信息交流会上发表,失去了新颖性。[案例8]某医疗器械研究院2000年1月研制成功一种“烧伤治疗机”。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使烧伤者的伤口迅速愈合,不留疤痕。研究院将这一发明创造的有关资料存放于保险柜中。2000年2月,研究院发现保险柜被盗,丢失了一部分资料,研究院向公安部门报案。2001年5月,某《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介绍“烧伤治疗机”产品的文章,其介绍的技术方案、工作原理与研究院的发明创造完全相同。文章的署名是“某医院科研人员胡某”。研究院经过暗地调查,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其保险柜被盗一案,发现偷盗人就是胡某。经审讯得知:胡某窃走了有关“烧伤治疗机”的技术资料,研究分析后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公布。[问题]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研究院如想申请专利,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答:不具有新颖性。在2001年5月之后的6个月内。[案例9]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目的是使保温瓶可自动地将瓶内的水维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它和现有的技术相比,不同之处在于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制作瓶胆。酒精是一种常用的感温介质,陶瓷瓶水容器早已在市面上出售,只是原来普通真空保温瓶的一种简单材料的替换,没有产生突破性的技术效果。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问题]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为什么?答:不授予专利权,因为该产品不具有创造性。[案例10]某技术所有人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0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项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8月10日。中国公民乙就相同实用新型技术向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和2001年7月24日。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应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予(B)A、中国专利局授予甲,日本专利局授予乙B、中国专利局授予乙,日本专利局授予甲C、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甲D、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乙[案情11]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一争执[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答案与分析]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案情12]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1992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答案与分析]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传利法》第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第62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依据上述规定,四月茶具公司在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1993庄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案情13]原告:风味火锅城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问题:1、被告是否侵权?2、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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