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基本主体是国家,另外还有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仍存在争议,但个人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的渊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中,国际习惯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因素,必须有通例的存在;二是心理因素,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3.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学派主要有:1、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2、实在法学派。认为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3、格劳秀斯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一方面承认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我国学者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一元论、二元论和对立统一三种理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主从关系。又分两派: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存在显著的差别,分属两种对立、不相隶属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认为两者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既对立又统一。2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a.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b.国际条约规则:应由国内法来加以补充规定,可分两大类:A.转化。即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B.并入。一般地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倾向于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c.中国的实践:对中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是直接适用于国内的,且优于国内法;国际惯例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其效力却低于条约和国内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不干涉内政原则E、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F、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7.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之规则。例如,禁止使用武力,反人类犯罪;灭种,种族歧视;海盗;空中劫持;武力干涉,武力侵略等等。8.国家的四个构成要素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四个构成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39.国家的类型a.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b.附属国。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已不存在)c.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当事国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领土和独立不受侵犯。d.天主教-梵蒂冈市国。由于罗马教廷宗教上的最高权威并经常参加国际政治活动,被认为是国家,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10.国家的四大基本管辖权(重点)a.属地管辖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权。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包括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c.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改过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d.普遍管辖。对普遍地危害国家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如海盗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四种管辖权中,属地和属人是主要的。11.国家的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关系,放弃豁免的形式(重点)管辖豁免: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的诉讼。执行豁免:一国即使放弃管辖豁免,在未经该国国家同意时,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不利于该国的判决。关系: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放弃执行豁免,需另行明示作出。豁免的放弃:(1)明示放弃:事先事后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放弃某种行为或事项的豁免;4(2)默示放弃: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管辖:作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但国家为主张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默示放弃。12.国家的绝对豁免原则以及相对豁免原则绝对豁免原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原则:20世纪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法院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性行为”和“非主权性行为”,前者可享受豁免,后者不能。13.国际法上的“不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如不承认满洲国傀儡政府“史汀生主义”。14.国家继承中的“白板规则”15.国家债务继承一般原则a.地方债务不继承原则。地方债是指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地方的债务。b.恶债不继承原则。恶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务,例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16.国家条约继承一般原则a.政治、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原则b.经贸条约酌情继承原则c.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原则17.中国对政府继承内容的进一步丰富(条约财产债务)a.条约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采取的原则是:根据条5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b.财产继承。对解放前在外国财产享有合法继承权。c.债务继承。根据旧中国所负外债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恶性债务”不在继承范围之内。合法的债务,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进行清理,公平合理解决。18.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成因后果解决方式a.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成因:(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后果:可以得到多国保护,方便生活;但是要多交税,多服兵役。解决方式:(1)国内立法(2)签订双边条约(3)签订国际公约b.国际的消极冲突是指无国籍,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成因:(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剥夺后果:可以不交税;但是得不到国家保护,不方便。解决方式:(1)通过国内立法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2)通过订立国际公约19.《中国国籍法》五大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内容五大原则有:a.民族平等原则b.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c.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d.男女平等原则e.自愿与审批相结合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内容:(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国国籍。20.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a.本国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该行为必须归因于国家,而非所在国家个人或法人的不法行为,即不法行为归因于国家原则b.国际保护6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21.引渡与庇护引渡,指一国应外国之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国家对于外国的政治犯准予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且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不引渡且保护原则)22.难民的条件a.客观条件。即该人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b.主观条件。即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23.外国人在国际法上的几种待遇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c.互惠待遇d.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24.限制领土主权的几种情况a.一般国际法对领土主权的普遍限制b.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出现过的方式主要有:(1)共管。依据条约对某块土地拥有共同的领土主权。(2)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租借给它国。(3)势力范围。根据条约将另一国领土划为其势力范围,限制该国的权力。(4)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使用其领土,或限制其领土主权的行为。c.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边境土地时不应损7害邻国利益。(2)开发和利用海域资源时,应考虑他国传统权利。(3)国家领海、群岛国群岛水域无害通过。25.传统国际法中以及现代国际法中取得领土主权的几种方式a.先占。国家占领一块“无主地”,建立“有效占领”,就在法律上取得该地主权。该方式理论上不存在。b.时效。指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此方式存在争议。c.割让。只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d.征服。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e.添附。指领土因自然状态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和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岛屿等)。26.南极扇形原则以及南极条约的主要规定扇形原则:是对两极地区的领土要求的依据。含义是该国的领土范围可以达到以东西两端界限为腰,以极点为圆心而构成的扇形空间。南极条约:(1)应只用于和平目的。(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3)冻结现状。(4)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5)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27.领海基线的两种划定方法a.正常基线,即指低潮线b.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最外沿各基点或近岸岛屿最外沿基点的直线28.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权利a.资源权利。沿海国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8b.专属管辖权利。包括: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专属管辖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专属权利。29.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a.开发自然资源专属权利:他国未经明示不得擅自开发b.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c.海底电缆和管道(所有国家有权,但路线要经沿海国同意)d.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e.对二百海里外大陆架上开发应缴费用30.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f.a.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依据不同。对大陆架权利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和宣布,而是依据存在的事实。而在专属经济区的场合,除非国家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然是公海。g.b.两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范围,但是沿海国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之外仍然有可能有大陆架。h.c.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31.大陆架的几种主要划界方法a.自然延伸原则b.中分原则。C.相向岸线长度比例原则,岸线长的国家多分一点。d.人口比例原则,人口多的国家多分一点。e.公平原则32.公海的六大自由飞越自由;航行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设施自由;科研自由;铺缆设管自9由。33.比较异同:无害通行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行权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但必须是无害的并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同时除例外情形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中途不得停泊。过境通行权: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适用。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