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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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关税案例1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分析: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计算:计算如下: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万美元)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关税案例2宁波海关日前在对一批申报为“拉杆箱”的产品进行开箱查验时发现,除集装箱门口的一层是方便面等食品外,集装箱内全部为袋装大米,经清点共计20吨。据海关关员介绍,这是今年以来查获的第一起大米走私案件。该批货物由河南郑州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计划出口至阿联酋。大米外包装有“龙美大米”字样,并附绿色食品和安全食品的标志。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背景: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粮食价格在2008年前8个月涨幅超过50%。在去年,国内大米一般每公斤3元,而在国际市场上可以达到每公斤9~12元,价格相差3至4倍,走私利润可观。亚非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东地区国家对食品的需求仍在快速增长。中东地区国家的粮食主要依赖进口,因此粮食价格一直居高不下,“中东地区国家也自然倾向于选择粮食价格较低的中国、印度作为进口国。”分析:自2008年年底以来,在国际粮价大幅回落、我国连续5年粮食丰收的大背景下,财政部于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玉米和大豆5%的出口关税,同时,小麦、稻米的出口关税也由之前的20%、5%统一下调至3%。目前正常大米出口仍属于出口配额许可管理,企业通过申报其他品名出口大米,“一方面可以逃避出口许可证,另一方面也可以逃避3%的关税,再加上差价,仍有不小的利润空间。个人走私偷逃税额超过5万元,单位超过25万元,就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商品检验案例1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商品检验案例2商品检验案例32006年12月间,华山国贸(宁波)公司与上海运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企业原本要向欧盟市场出口米糕,但考虑到出口米糕的检验检疫要求高,出口难度大,为了逃避商品检验,于是他们采取“偷梁换柱”手法,骗取出口“钢管”的检验检疫“出口货物换证凭条”,以“米糕”冒充“钢管”出口。该批米糕在欧盟市场销售时被检查出含有转基因成分,欧盟委员会将此情况通报给我国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江苏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责成南京检验检疫局迅速查明情况,严厉打击逃避商品检验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第二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7年9月30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执行逮捕。商品检验案例4国际货运保险案例1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分折: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国际货运保险案例2经典案例:FOB卖家的保险利益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分析: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解决办法: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货物装船后背书给买方。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卖方也可加卖陆运险。国际货运保险案例3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题:我方能接受吗?回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国际货运保险案例4上海某公司以FOB进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卖方装运货物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线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上海进口复检时,发现下列情况:1、抽查发现有200箱食品内某种细菌含量超过我国标准。2、只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表面状况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KG。对于上述情况,进口方应向上谁索赔,为什么?分析:1、向卖方索赔--凭卫生检疫证明2、保险公司,一切险--提货不着3、向外方--凭重量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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