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历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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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学03-07年综合卷试题03年综合卷(25分)1、结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请阐述国际私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新的发展。一般而言,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有:(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又可以是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无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我国就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律,又可以分为硬性规定侵权行为只适用法院地法和有条件适用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新发展:(1)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如我国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除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外,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2)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侵权行为自体法。(3)区别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4)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2、请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1)前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2)后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但是,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存在例外:(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此外,买方在请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时,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例外是,如果卖方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买方就无及时通知的义务。进一步,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公约》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3、阐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与提供合作条件的区别。2【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资的各种形式以及以工业产权出资与股东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工业产权的区别。出资形式:总的说,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或工业产权。(1)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2)如果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那么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4)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比较:(1)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后,得到的对价是相应的对合资企业的股份,而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工业产权,得到的对价一般是现金。(2)法律适用:前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面临很多行政管制,后者适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3)因此,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约束下,前者受到很多行政管理规则的制约,特别是前者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者则一般不需要此程序。(4)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而作为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股权则没有这些限制。4.案例分析卖方:中国一公司买方:美国一公司案情:买卖双方于1995年9月9日签订了售货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出售一级茶,合同总额为2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纽约,单价为20美元/公斤。合同还规定,如果日后有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合同签订后,买方于1995年9月14日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信用证。卖方于1995年9月30日在上海港将货物装船出运。货物于同年11月18日抵达纽约。货运公司于11月27日卸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水浸,严重变质。买方经过检查发现,1万公斤茶叶中已经有80%失去使用价值。买方在卖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请检验机构对货损原因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中指出:货损原因是由于密封不严、包装不良而渗入海水所致。买方提出了交付替代物的请求,并且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卖方提醒买方要分清CIF价格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界限。并且辩称,本案项下的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和中国商检机3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证书表明:卖方已经向买方交付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双方协商不成,买方遂向法院起诉。请对本案中涉及的诸方面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和评述。(考研北京大学2003年)答:(1)关于管辖权问题:由于双方约定了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该约定具体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应由该仲裁委管辖。(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双方没有选择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因此,本争议应当适用CISG。同时,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CIF。因此,本争议首先适用CIF的相关规则,在CIF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适用CISG。(3)关于风险转移问题:CIF下合同项下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由买方承担这些风险。本案中,货物在卖方交给承运人是与合同相符的,货损原因是货物越过船弦以后,由于路途上原因造成的,这是处于买方承担货损风险的阶段。(4)关于卖方的义务问题:依据CISG,卖方承担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包括货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当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本案货损原因是密封不严、包装不良。因此,卖方违背了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5)关于卖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卖方违背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如果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无效;提出合理的修理请求;请求减低价格。而且,如果卖方交付的一部分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就不符合同的那部分采取补救措施。买方只有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当然,不论哪种救济措施下,买方均可以就未获填平的损害额外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茶叶是可分的合同标的物,80%失去使用价值,20%是符合合同规定。80%的茶叶失去使用价值,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针对这80%请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如果选择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则卖方要向买方返还该部分的茶叶款,并且要赔偿买方的其它损失。而剩下的20%茶叶是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应该接受;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该前述的部分违约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请求卖方返还所有的茶叶款和其它损害赔偿。04年综合卷(25分)1、比较空运托运单和海运提单的不同,另有一说为比较两者的异同。(5)相同点:都是运输单证,均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者一部分。不同点:海运提单有两大特征是空运托运单不具备的。一是,提单是海运货物的物权凭证。二是,提单是可转让的。42、MIGA公约对适格性国际投资的规定。(5)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以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1)投资形式:《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公约》第12条(b)项规定,“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之内。(2)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首先前来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其次,《MIGA公约》还特别要求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经济合理性;二是,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是,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四是,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五是,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3、免税法作为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优点和缺点。(5)作为一种消除重复征税的措施,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1)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2)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1)其是建立在居民国放弃对其居民境外财产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征税权益基础上,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2)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免税法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也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4、案例分析:(10)在中国广州举办的一次国际商品博览会上,中国某市贸易公司与A国食品公司签定购买1000箱罐头合同于2003年5月16约定CIF中国S港。贸易公司4月30日支付了价款。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交付的食品至少可保质18月,贸易公司收货后X(忘了)天内应当验货。在承运人装货时,因飓风延误,到港时贸易公司没有检验便出售,因变质造成人员伤亡,因中国媒体报道,卖出的250箱中许多人退货,库存750箱无法卖出。本题有4个问,是关于管辖(冲突法)以及不验货的法律后果等。【中国的某贸易公司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产品展览会上订购了参展的A国某食品公司的1000箱水果罐头。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价格条件为CIF(中国S港),交货时间为合同订立后1个月,检验时间为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发运。货物到港后,贸易公司并未对货物进5行检查,便开始销售该批罐头。但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已经售出的150箱罐头中有20箱由于共同原因(霉变)而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于中国媒体对该信息的披露,致使已经购买该罐头的其余用户退货,并且尚未出售的850箱也积压在库房中。贸易公司随即委托有关机构对被退回及尚未出售的罐头进行抽查,结论是霉变率83%。为此,贸易公司立即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用电子邮件将上述情况通知食品公司并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立即退还全部货物,赔偿损失,食品公司没有答复。2个月后,贸易公司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经查证,由于服务器遭受病毒攻击,导致食品公司没有收到贸易公司的通知。合同未约定所适用的法律。(考研北京大学2004年)(1)合同应当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根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其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3)假设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公约》,在下列情况下贸易公司是否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A.贸易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检验货物。B.由于部分罐头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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