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三、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17世纪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逐渐形成,各民族国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也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大量国际经济条约、习惯、国内立法出现。2.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区分为平等的和不平等的条约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力存在巨大的强弱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整独立,因屈服于各种威胁或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这就是不平等条约。3.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始终贯穿着“弱肉强食”的恶法精神先占,被移植到国际法上,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它的主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是指当年亚洲、非洲、美洲广大的部落地区,只要尚未建成国家,西方“文明”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按“先占”原则对它抢先占领,实行统治,“合法地”攫取一切自然资源。4.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专门针对国际经济事务之具体问题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5.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针对“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6.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为提高效率、减少误会而归纳的习惯做法7.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法国首先开始国内商事立法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时间段:从1945年二战结束至今。(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历史背景是二战后美国为援建欧洲,也为了控制世界经济,巩固自己地位。先后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此为契机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从此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例,它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以上述三协定为支柱的国际经济体制仍是旧秩序的延续,而非新时代新秩序的开始,不能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参加上述多边协定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得到应有的反映和尊重。其次,特别应当看到: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中只有少数摆脱了外国统治,争得独立,旧式的殖民统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这当然谈不上什么新时代的降临。(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由于摆脱了殖民枷锁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迫切的要求在经济上也实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1962年,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即国际经济法。2.此观点将国际经济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公法的主体,而认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涉外立法实质上是国内法,非国际经济法。3.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2.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1.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了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某些学者的基本立场却不是无可非议的。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大体而言,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而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国际经济关系,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定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是间接调整。2.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两者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1.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3.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境内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那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就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商务惯例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由跨越一国国界的经贸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当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2.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其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4)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其约束力的实现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1.1978年12月以来坚定地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已取得显著的、重大的成就。而实行这一国策不但有着充足的现实根据,而且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2.中国对外交往阶段(1)古代中国至1840年(2)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至1949年(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1949年至今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1.秦代以前诸侯与王室的“贡、赐”并非近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而且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2.秦统一后对外经济往来有所发展,但秦朝存续时间甚短,无重大进展。3.汉代与众多国家展开了经济往来。北方开辟丝绸之路,南方开辟海路。4.汉朝以后,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陆路受阻,南方海道则仍然畅通,海上贸易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商船远至东南亚。5.经过隋朝进入唐朝,对外经济文化交往空前兴旺发达。除了不断拓展和延伸陆上国际商道、扩大通商地域范围外,唐朝还着重发展了海上贸易。对外影响极为深远。6.宋、元延续隋唐对外开放,政府对外贸很重视。11世纪制定宋代市舶条例,在世界贸易立法史上显然具有开创性的历史价值。7.明初对外经济交往有重大发展,出现郑和下西洋的壮举。8.明中后期与清代,闭关锁国,对外经济交往停滞不前。三、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1.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2.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主要动因根植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自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3.古代中国长期对外交往中,基本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4.古代中国对外交往受到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这种生产方式内在活力的不断衰退,对外经济交往也就相应地曾经陷于停滞,甚至走向没落。四、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法理”内涵1.列强侵略,夺我权利,割我土地,掠我资源,使中国国弱民穷。无权自主、无权选择、无权管理;人低一等、货贱多级阻碍了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培育了大资产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2.法理内涵:弱肉强食,理所当然,法所维护。弱肉强食的原则,不仅被列强推崇为“文明”国家的正当行为准则,而且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结和签订,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约束力。五、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1.国家的独立为经济对外交往独立创造了首要的前提。2.突破重重封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但有排外情绪。3.改革开放后,坚定不移进行对外经济开放,成果辉煌。4.法理内涵: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第五节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依据1.是在总结本国多年正反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