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一、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1、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2、渊源:(1)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所有条约都是渊源,只是适用范围不同。是最重要的渊源,但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2)次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二、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1、传统国际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良知)、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格老秀斯派(先人类理性良知,后国家意志)2、现代国际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权利或对外政策)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3、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4、强制方式:自觉遵守或共同制裁;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四、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中世纪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人权和主权概念。2、(1)《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2)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多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六、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多选)1、基本主体:国家(1)单一国: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合法的中央政权,是主体。(2)复合国:君合国(身合国)——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合,非主体,如荷兰-卢森堡。物合国(政合国)——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是主体,如奥匈帝国。联邦——两个以上联邦成员国(州)组成,是主体,如美国。邦联——非主体,如俄白联盟、塞内加尔-冈比亚联邦。(3)附属国:附庸国——对内有主权,对外由宗主国控制,非主体,如1914年的埃及。被保护国——也可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是主体,如1905年的朝鲜。(4)永久中立国:是主体,瑞士、奥地利、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5)现代国家联合:非主体,如英联邦、法兰西共和体、独联体。2、派生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3、过渡性主体:民族解放组织七、国家的构成要素?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自主的政府(可有可无)、独立的主权八、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普遍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海盗罪、劫机罪、毒品犯罪)九、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某一不法行为归因于国家2、客观要件: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十、领土的概念及构成?(多选)1、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及其底土等部分。2、领陆;领水:内水——内陆水、内海水,领海;领空;底土十一、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多选)1、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土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2、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后,在合理期间内没有他国提出抗议或虽有抗议但已停止,从而取得主权。3、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的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河流冲刷形成三角洲,火山喷发,围海造田)。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强制性割让,现在不被认可;非强制性割让买卖,交换:实质是重新划界,赠与,现在仍被认可)。5、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违反现代国际法)十二、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多选)1、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指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合法性: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没有外国干涉、威胁和操纵;应有国际监督投票)2、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是指一个国家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3、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4、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占领的领土。5、添附6、非强制性割让十三、简述领海的法律制度?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受国家主权的支配。这种主权具体表现如下:资源开发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主权和管辖权;战时主权;紧追权。2、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无害通过限制。无害通过是指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申请获准,即可通过该国领海。十四、简述紧追权的概念和条件?1、紧追权:沿海国对于违反本国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从有管辖权的水域内开始一直进行到公海上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2、条件:(1)须在沿海国可管辖的区域内开始,且不曾中断;(2)只有在外国船舶拒绝停船检查的命令后才能开始;(3)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紧追应在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5)紧追有误的,应由沿海国负赔偿责任。十五、公海自由原则的内容?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飞越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十六、简述平行开发制度的内容?又称区域开发制度:生产政策、反垄断政策、财政政策、技术转让义务、审查复议制度十七、简述领空主权原则?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飞区十八、简述国际航空运输义务?不滥用民用航空、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疾病传播、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用十九、外空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二十、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承担国际责任原则、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二十一、简述国籍取得制度?1、出生取得:血统主义——根据父母的国籍取得国籍(匈牙利等);出生地主义——根据出生地取得国籍(无);混合主义——以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中国、意大利、日本等);以出生地为主,血统为辅(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平衡考虑血统和出生地(法国、墨西哥、印尼等)。2、继有取得:自愿申请、因婚姻取得、因收养取得、国家继承二十二、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本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不能具有所在国国籍;受害人与其国籍国之间要有真正的联系;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赔偿。二十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主要用于民商使、诉讼,不包括没有政治权利。2、最惠国待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主要用于经济贸易方面。3、互惠待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和优惠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和优惠为前提。主要用于税收减免、出入境手续等。4、差别待遇:一国对外国人给予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其他不同外国人基于不同待遇。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如果采取的差别待遇是由于种族、宗教、政治原因而带有歧视性,则违反了国际法。二十四、我国国籍法的一般原则平等原则、原始国籍取得上的混合主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防止和消除无国籍的原则、自愿申请与审批手续相结合的原则二十五、简述一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设置?1、外交机关(1)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最高机关)、政府(领导机关)、外交部门(执行机关)(2)国外外交机关:常驻使团(使馆驻国家,代表团驻国际组织);临时性使团(特别使团)2、大使馆:大使、教廷大使,国家元首派;公使馆:公使、教廷公使,国家元首派;代办处:代办,外交部长派。二十六、简述一国使领馆人员的构成?1、领馆馆长:总领事馆——总领事;领事馆——领事;副领事馆——副领事;领事代办处——领事代理人2、领馆人员:(1)领事官员: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馆长在内。可以分为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2)领事雇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如书记员、速记员、档案员等。(3)服务人员: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3、使馆人员:(1)外交职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2)行政技术职员:办公室人员、财会人员、翻译员等(3)事务职员:司机、清洁工等二十七、简述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符的用途、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二十八、什么是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具任何解释或通知派遣国而直接宣告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1)馆长或武官的提名在征求同意时被拒绝,对其他人员接受国以拒绝给与入境签证的方式表明不接受;(2)使馆人员在就任后从事了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而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在此情况下,派遣国应该酌情召回或终止其职务。二十九、条约成立的有效要件?签署后生效;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后生效;特定国家批准或特定事件发生后生效三十、简述条约的保留制度?1、概念:指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的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2、目的:排除或改变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从排除意义上讲,能够排除保留国于保留范围的条约义务。从更改意义讲,改变了保留条款的规定,从而更改了该条款对保留国的义务。3、保留规则:保留的提出、保留的成立、保留的法律效果、保留与反对保留的撤回。三十一、条约解释的原则及规则?1、原则:(1)解释的前提应本着善意和协商一致原则;(2)解释的效果要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而且不得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解释的作用是能促使条约发挥最大的效力和实用。2、规则:(1)要善意全面避免孤立的解释;(2)利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3)作准文字分歧时解释。三十二、简述情势变迁原则的内容?含义:是指缔约时构成当事国接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当事国不可预见的,并且将根本改变尚待履行的条约的义务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国可以此为由终止或退出条约。三十三、简述情势变迁原则的条件?变更的时间在缔约后;变更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而且是不可预见的;变更的结果是丧失了当事国最初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基础或前提;变更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国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此原则不适用边界条约。名词解释题:(15-21选一个必考)1、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3、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4、自然法学派:存在于17、18世纪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主要观点是国际法来源于人类的理性良知和法律意识。5、实在法学派:存在于18、19世纪,代表人物奥本海,主要观点是国际法来源于现实国家的意志,表现为条约和习惯。6、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在国际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两方面特性: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7、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