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九章及第十章第1页共4页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复习建议本章的一些内容实际上载前几章的相关内容中有所涉及,建议复习时重点掌握国际经济组织的特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表决规则,特别是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共体和欧盟等国际组织相关知识。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由于国际经济组织所有权力都是由其成员国通过缔结条约授予的,它不具有凌驾于其成员国之上的权力。其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例如,中国香港目前是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第三,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二、国际经济组织成员类型及其权利能力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fullmembers)和准成员(associatemembers)两种主要类型。正式成员是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准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也无权被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三、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三级主要机构,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一)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1、会员大会型。成员较多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往往采取这种模式。此类大会由各成员派代表或代表团参加,数年召开一次,职能相当广泛;2、理事会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成员较少的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大多采取这种模式;3、股东会议型。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采取这种模式。取决于专业性质,这类组织的内部结构有别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二)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经授权,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九章及第十章第2页共4页(三)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以个人身份在行政机构中工作,对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不代表该组织的任何成员。各成员应尊重行政机构人员职责的国际性质。四、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一)一国一票制采用一国一票制的国际组织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二)集团表决制集团表决制的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早期的集团主要是根据职能性质形成的,如国际商品组织是以进口国或出口国为标准划分集团的,即进口国为一方,出口国为另一方,形成两个表决集团。近来采用集团表决制的实践则较突出政治上的考虑,如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实行的政治集团表决制。(三)加权表决制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weightedvotingsystem)。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之前,加权表决制尚属例外情况。此后,加权表决制逐渐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流行起来,目前已成为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四、WTO的成员资格WTO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在《WTO协定》生效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共体,凡接受《WTO协定》,将关税减让表和承诺附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承诺者,均可成为WTO的创始成员。任何在对外商业关系及在《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中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国家或单独关税领土,根据它与WTO协商的条件可加入《WTO协定》。这种加入只适用于《WTO协定》及所附多边贸易协定。部长级会议作出批准加入的决定,并批准经由WTO2/3多数成员作出的关于加入条件的协议。五、WTO的机构WTO的常设机构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WTO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WTO的日常工作由一些下属机构进行,主要是由总理事会负责。总理事会也是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议职能,并执行《WTO协定》授予的职能,如根据争议解决谅解协议的规定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职能,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在总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检查多边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九章及第十章第3页共4页部长级会议还设立了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履行《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授予的职能和总理事会移交的其他职能。六、《WTO协定》及其附件《WTO协定》附件包含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其范围涵盖农业、纺织品及服装、服务、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及知识产权等。此外,还有25个以上的部长宣言、决议、谅解等,进一步规定了WTO成员的义务与承诺。这些附件都是WTO的管辖范围。从适用范围看,附件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多边贸易协定(MultilateralTradeAgreements),附件1包括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其中,附件1是实体规则,附件2和附件3是程序规则。对此类协定,各国或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地区在加入WTO时应采取一次性一揽子接受的方法,不得对任何协定或条款采取选择加入或保留。第二类为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即附件4,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对此类协定,仍允许选择加入。因此,此类协定只约束加入该协定的成员,对未加入的成员不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重点掌握欧共体和欧盟,以往考过,可适当关注。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复习建议本章是关于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的介绍,复习时以国际司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为主,重点掌握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局限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内承认和执行制度。鉴于教材并未对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做详细讲解,请结合阶段测评和模拟考试题的练习予以补充。重点掌握以下主要内容:一、国际司法解决方式及其局限性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九章及第十章第4页共4页首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这就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即私人、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因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虽然,国家可以代表其国民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表其国民的政府必须居于原告地位;二是只能对另一个国家起诉。因此,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其量只扩及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并且需要转化为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形式。国家在其国民因外国国家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不一定会采取国际司法解决的方式。国家出于种种因素考虑,可能采取政治解决方式,例如,谈判或发出外交照会;也可能采取经济制裁方式,例如,中止援助或对特定国家实行出口或进口限制。实践中,尽管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甚多,由国家代表其国民提交国际法院的诉讼为数极少。另一方面,因国家行为遭受利益损失的他国私人,也不一定希望其所属国代为提起诉讼。因为,如果国家代替其国民提起诉讼,将完全控制该诉讼的进展和结局,国家有权决定和解甚至放弃权利请求。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由国际法院作出有关赔偿金的判决之后,有关款项可能不是支付给利益遭受损失的国民,而是支付给其所属国家的政府。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各国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完全出于其意愿。从实践情况看,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发表的咨询意见除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之外,还包括《联合国宪章》的解释、联合国机构的权利义务、条约的解释和效力、国际法中居民的法律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领土主权等方面的争端。可见,国际法院未能独立担负起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二、仲裁解决的特点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地解决争端。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如前所述,司法解决方式由于受到法定管辖权的限制,不能适用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在适用于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中,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仲裁解决方式,在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以上是本次串讲的内容,如果同学们在听串讲课程时,觉得自己基础比较薄弱,或者很多知识点还掌握得不牢的话,建议同学们听一下华夏大地的精讲课程,精讲课程中老师会带领同学们系统、详细的学习教材中的重要知识点。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也可以进入华夏大地教育网答疑室或者论坛进行提问交流。预祝各位学员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