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原理第四章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关税措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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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概述第二节关税的种类第三节关税征收第四节关税的效应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概述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二、关税的主要特点(一)关税是一种间接税。(二)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三)关税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四)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第一节关税概述三、关税作用1.增收作用2.保护作用3.调节作用①调节生产;②调节供求;③调节物价;④调节收支、减少贸易逆差。4.维护作用5.消极作用①不利于世界各国、各地区贸易的发展;②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③出现走私腐败的现象。第二节关税的种类一、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二、按征税的目的:财政关税、保护关税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遍优惠税一、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一)进口税1.含义:指进口国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税收,也称为正常关税或正税。2.地位:最主要的税种。3.征收条件:①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关境时征收;②外国商品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保税仓库进入本国市场进行交易,予以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4.目的:为了防止外国商品竞争,保护国内市场而设置的障碍。5.税率:发达国家的进口关税税率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一、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二)出口税1.含义:指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出口商品运出关境时,对本国出口商征收的关税。2.地位:3.征收目的:①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②保护本国生产;③控制调节出口流量;④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抵制低价收购初级产品;⑤国际政治斗争的需要。一、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三)过境税1.含义:指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产品所征收的关税。2.作用:3.地位:二、按征税的目的分类:(一)财政关税1.含义: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2.条件:①征收的进口商品在国内必须有较大消费量;②征收的该种产品是国内不能生产且没有替代品,只能从国外进口的;③税率设计是使关税收入最大化。(二)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国外竞争为目的而税收的关税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一)进口附加税: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加征进口关税。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类型:反补贴税、反倾销税1.反贴补税(抵消税、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资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具备条件:①补贴行为存在;②这种补贴行为对进口国家同类产品已经构成了重大损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反补贴方面的规定:1.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资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2.补贴的后果对国内某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才能征收反补贴税;3.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4.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5.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以在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立即予以撤销;6.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7.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东京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守则》:1.反补贴税的调查和有关事项。①补贴存在;②在本协议解释总协定的意思范围内的损害;③补贴的进口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2.反补贴税的征收。3.损害的确定。①补贴进口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②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带来的影响。4.有关出口补贴的严格规定。①禁止对包括矿产品在内的工业品实行出口补贴;②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应“不以引起给予补贴的签字国占有超过这些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的公正份额的方式”进行。③各签字国为了推行社会和经济政策的目标而采用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1.补贴的定义:2.补贴的分类:①禁止使用的补贴;②可申诉的补贴;③不可申诉的补贴;④征收反补贴税程序;⑤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规定。2.反倾销税:对于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倾销: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具备条件:①倾销行为存在;②这种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家同类产品已经构成了重大损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1.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挤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2.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3.“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正常价格的确定:①采用国内价格;②采用第三国价格;③采用构成价格。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4.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5.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损害。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1.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与有关事项。①倾销存在;②按本协议解释的总协定范围内的损害存在;③倾销进口货和所称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2.损害的确定。①倾销的进口货的数量及其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影响;②这种进口货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影响。3.反倾销税的征收。4.关于磋商、调解和解决争端问题的规定。5.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1.在有关倾销的确定上,新协议进一步限制了使用国内销售价作为正常价格的场合。2.如果进口国主管当局认为被指控倾销产品或与其相似的产品在出口国内市场上在一个持续的期间内虽有大量销售,但是其价格却不能弥补合理期间的所有成本,则这种低于单位生产成本的销售价格可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情况下的销售价格。3.在工业损害问题上,新协议采用了累积进口的规定。4.在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程序上,做了补充规定。5.在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方面,重申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照顾。6.明确了某些具体的规定。不公平贸易一、补贴:政府或者各种组织对价格造成一种支持。包括:出口补贴、生产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二、倾销(一)中国被控反倾销的特点:1.产品多;2.国家多;3.金额大;4.连锁反应;5.不能联合作战。中国被滥用反倾销的原因:(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对中国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判断标准:1.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2.工人和企业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3.外商投资被自由允许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价格制定干预的程度;6.其他(二)企业自身的问题1.观念的问题;2.打不起官司;(三)我们应采取哪些措施?1.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步伐;2.我们中国的企业要行动起来;3.我们的政府要多做一些工作;4.加强法律制度。(二)差价税差价税(差额税):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欧盟对谷物进口征收差价税分三步:1.由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谷物按季节分别制订统一的“指标价格”。2.确定门槛价格3.确定差价税额(三)特惠税特惠税: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1.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特惠税;(互惠的)2.洛美协定(非互惠的):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①西欧共同市场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西欧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②西欧共同市场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牛肉、甜酒和香蕉等作了特殊安排。③在原产地规定中,确定了“充分累积”制度,即来源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或西欧共同市场国家的产品,如这项产品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的任何其他国家内进一步制作或加工时,将被视为原产国的产品。(四)普遍优惠税普遍优惠制(普惠制):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普惠制方案:1.对受惠国家及地区的规定;2.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3.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相互间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在贸易上的优惠、豁免和特权两样给予缔约对方。4.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①免责条款;②预定限额;③竞争需要标准;④毕业条款:产品毕业、国家毕业。5.对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三部分。①原产地标准:A完全原产的产品:完全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B非完全原产的产品(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经过受惠国或地区充分加工或制造后,其性质或特征达到了“实质性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实质性变化的标准:ⅰ加工标准:税号发生了变化。(欧盟、日本)ⅱ增值标准:使用进口成本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其是否达到实质性变化的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原产地累积制:指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进行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而加以累积。ⅰ区域性原产地累积;ⅱ全球性原产地累积;ⅲ给惠国原产地累积。②直接运输规则;指受惠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③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要获得给惠国的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向进口给惠国提交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或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作为享受普惠税待遇的有效凭证。6.有效期按照税率从低到高:特惠税普惠税:有四个档次:第一类:最不敏感;第二类:半敏感;第三类:敏感;第四类:最敏感。正常贸易关税(最惠国税)普通税第三节关税征收一、按照征收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二、海关税则与国际贸易商品的分类三、关税的保护程度一、按照征收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一)从量税: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总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1.毛重2.半毛重3.净重法(二)从价税从价税: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从价税的优点:1.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2.税率明确;3.税收负担较为公平;4.在税率不变时,税额随着商品价格上涨而增加。如何确定完税价?CIF、FOB、法定价格(海关估价)(三)混合税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分类: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四)选择税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税额。二、海关税则与国际贸易商品的分类(一)海关税则(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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