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文件编号:洪房字〔2015〕11号日期:2015/04/02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各县房管局:《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3月27日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成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的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等具体事务。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登记的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以下简称地下建筑物),是指在依法批准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内,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可以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车库、车位;(二)地下商业用房;(三)地下仓储用房;(四)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五)其他地下建筑物。第六条地下建筑物分为结建地下建筑物和单建地下建筑物。结建地下建筑物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单建地下建筑物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第七条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申请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结建地下建筑物应当与地面建筑物合并办理初始登记。单建地下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独立登记。未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建筑物不予登记。第八条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六)地下建筑物测绘报告;(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九条地下建筑物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可以是地下空间整体,也可以是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依据规划审批内容确定。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车位,在设置固定界限后,方可作为基本单元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地下建筑物登记的,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买卖双方应当持网上打印的地下建筑物买卖合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二条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证明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四)地下建筑物初始登记证明或权属证书;(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为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在业主房屋登记簿上注记。第十三条地下建筑物测绘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且已竣工验收的地下建筑物,尚未办理登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