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个“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的意见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石京段河北建管处工作安排,我部和设计、监理、承包人共同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编制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由于水平有限,对三个“管理办法“理解不够全面,所提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现将各单位对三个”管理办法“所提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一、建议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修改意见如下:1、第十二条中第(二)款:“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中第3.3.2条第3款之规定,建议该款修改为“负责核查并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较为合适;2、第十三条中第(六)款:“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为便于监理单位操作,“定期”应具体化;建议该款修改为“定期(月、季、年)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这样也和第三十三条统一了;3、第十条中第(九)款修改意见同上述第3条意见;4、在第六章中应补充“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这样既明确了参建各方单位职责,也强调了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重要性。5、第三十六条建议该条修改为“重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这样和第三十五条相互对应了;6、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应删去“严重设计错误”这六个字。因是施工阶段监理,而不是设计阶段监理,施工监理只承担“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应责任”,不应承担“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应责任”该责任应有原设计单位和设计监理承担;7、表2、表3中“单位”栏后是否应增加“数量”一栏,这样单位和数量就相互对应了,表5中“其中损失金额(万元)”一栏和下面对应的各栏文字说明相互矛盾,建议修改表5,并补充填表说明和填表示例,以便各填表单位在填表方面统一起来。二、建议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修改意见如下:1、第三条最后一句“实施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建议修改为“实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这样和监理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对应起来了;2、应补充一章监理机构职责,这样就比较全面了。三、建议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修改意见如下:1、第三章“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中应补充一条安委会领导成员名单;2、为便于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统一,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安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数人、委员和安全监督员若干人,中线建管局局长任安委会主任”;3、第十九条第(十一)款文中“定期”应具体,以便于操作,建议该款修改为“定期(月、季、年)召开安全会议,发布安全生产简报”;4、从文字顺序和上、下级关系上推理,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员职责”应和第二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互换;5、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中第(七)款文中“定期向中线建管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建议修改为“定期(月、季、年)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6、建议补充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这样和前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相互对应。7、第二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和第二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这两条中“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是什么关系?南水北调中线唐河倒虹吸工程项目部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