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7商品的检验索赔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七章检验、索赔第一节商品检验一、概述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指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商品检验还包括对某些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的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2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机构来办理。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所。商检机构的职能作用是把关和服务,既要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又要为对外贸易关系方提供优质服务。其直接目的就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3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对于某些商品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即实施强制性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出口。4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主要是《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及其他规定的某些商品(P252-253)。某些商品的检验是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进出口商、承运人、保险人、供货部门或用货部门等)委托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称为商事检验)。思考:对于出口来说,什么情况下存在检验环节?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检验?5二、商品检验条款(一)检验时间和地点在出口国工厂检验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数量”)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数量”)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6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由出口国工厂的检验人员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物在工厂发货前进行检验。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这叫做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ShippingWeight)。73、目的港卸货后检验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QualityandLandedWeight)。8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出口国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作为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复验,买方可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这种检验办法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95、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这种做法适合E组术语和D组术语,不适合FOB、CFR和CIF。因为后者属于象征性交货,货物风险从越过船舷开始转移,但此时买方没有收到货物,无法检验。因此采用装运港术语的买卖合同,还是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为适宜。P250-25110(二)检验机构1、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检验机构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生产制造厂商用货单位或买方1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GeneraledeSurveilianceS.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总部设在日内瓦。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合资开办了“通标检验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主要办理CISS业务。12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2)我国商检机构的职责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对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13中国的官方检验机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时并入的还有原农业部的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的国境卫生检疫局,简称“三检合一”)。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14作用1、法定检验-强制性的检验2、公证鉴定商检机构签发各种商品的公证鉴定证书,作为办理具体事务的有效凭证。3、依法监督管理对进出商品检验工作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检验,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4、统一管理并签发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15其他国际检验机构:—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美国安全试验所(UL)—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STM)—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16(三)检验证书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17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品质检验证书亦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检验证书包括抽样过程、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对评定合格的出口商品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是交接货物、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主要单证之一。18薰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Fumigation)是证明出口谷物、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薰蒸杀虫,达到出口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是交货、结汇、通关的凭证;如国外不需单独出证,可将熏蒸内容列入品质证书中。常用于木箱、托盘、集装箱等包装及运输工具。19检验证书的作用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3、作为卖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4、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20(四)检验标准合同中检验标准的分类: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买卖双方协定标准等。(五)复验期限即为索赔期,其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而定(并结合质量保证期,试用期限而定)。同时还应明确复验的机构和地点。21三、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1、报验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2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抽样,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且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供检验用。23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24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验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25四、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及索赔通常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例如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某制造厂或某公证行出具的品质与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按具体规定办理:如货到目的港xx天内由xx检验局复验,如发现货损货差,买方凭商检证书提出索赔。26通常受损方可向三方提出索赔:1、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船公司或承运人责任范围的,可向船公司或承运人提出索赔;3、属买卖当事人之间责任范围的,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买方超过期限而不检验,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27按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验地点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而是内地,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验地点可延伸至内地;当货物有用一般检验方法不能查出的暇疵时,复验地点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281、检验条款的内容应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相衔接,不能产生矛盾。2、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复验地点、复验期限和复验机构。3、明确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出口商品应坚持由我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同时也不排除采用国外标准及方法进行检验。五、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29法定检验的程序法定检验商品报验人提供有关单据直接出口当地报验运往口岸或异地出口的产地报验经当地检验经产地检验签发放行证书签发不合格证书放行证通关单报验人带换证凭单/换证凭条到口岸商检机构换证30上页返回报检/申报检务审单接受报检/申报检务计费不受理报检/申报退报检/申报人单据不全财务收费施检部门检务部门施检部门审单隔离检疫临床检查取样实验室检疫现场查验、取样实验室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处理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检务审单、签证/放行检务签发不合格单禁止出境合格不合格感官检验检疫凭单放行合格不合格补计收费活动物其他物品31租船订舱出口报关发装船通知出口报验装船出运出口报验在国贸流程中的位置32第二节索赔一、含义争议: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索赔: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要求。理赔: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33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卖方违约:卖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1、拒绝交货;2、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3、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不符;4、货运单据种类不齐、单证不符等。34(二)买方违约买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1、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2、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3、无理拒收货物;4、在买方租船订舱的情况下,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如期派船接货等。35(三)买卖双方均违约1、合同规定不明确,以致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或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产生不同的看法,造成双方均违约;2、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从而引起争议。36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不同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各国有关法律对于违反合同的性质的划分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合同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二是以违反合同的后果轻重为依据。37英国法律规定:违反合同中的带实质性的主要条款,即作为“违反要件”,如品质、数量、交期的违约。对此受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则受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3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此时受害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39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一)有的签订方在合同中采取分列的办法,即在每一项重要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所应采取的救济办法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有的签订方在合同中独列索赔条款,规定处理的原则和办法。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401、异议和索赔条款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订有异议和索赔条款,有的还同检验条款合在一起订立。该条款除了明确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

1 / 5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