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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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后练习参考答案第1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C2、B3、D4、A5、A□判断1、√2、×3、×4、√5、×6、√7、×8、√9、×10、√□简答1、从法律角度上看,商品的具体描述是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从业务角度看,商品品名是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2、实物样品表示法:包括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等;文字说明表示法: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和图样买卖等。3、溢短装条款是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包括三方面的具体内容:①可溢短装的百分比。②溢短装的选择权在买方或卖方。③溢短装的计价。4、①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使用表示品质的方法;②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③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④在进口交易中,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商品的各项品质指标。5、①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②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③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未在交货数量前使用“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对散装货物有±5%的机动幅度)。■案例分析案例1本案例分析:在进出口贸易中,商品品质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正确规定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助于减少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对于样品买卖,在看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固定样品,并在合同中正确表示,以避免交货时的争议。案例2本案例分析:①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②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③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2案例3本案例分析:①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②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③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④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对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实训操作第2章商品的包装■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B2、B3、A4、D5、A□判断1、×2、√3、×4、√5、×6、×7、×8、√9、√10、×□简答1、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同时,科学合理的运输包装,也有利于装卸、搬运、检验、计数和分拨。2、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其主要功能在于促销。3、①对包装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②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③明确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④明确包装不良应负的责任。4、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内容一般可包括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货品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等。5、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均为包装货,是因为:出口商品一般都需要经过长距离辗转运输,有时还需要多次装卸、搬运和储存。在运输、装卸、分配和使用过程中为保护商品品质完整,数量完好就必须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包装。另外,好的包装对于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高售价、增加销售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案例分析案例1本案例分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案例2本案例分析: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接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的行为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就构成违约行为。在上述交易中,我方虽未改变货物的总数,但却改变了每箱内的实际数量和包装件数,与合同规定不符,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已构成违约。3案例3本案例分析:例中所示商标可能是中间商所使用的商标。即出口货物不印上生产者自己的商标,而将货物出售后由买方加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后再进行销售。既然货品已打上别人的商标,该货品遭拒绝而转售给另一客户时,就等于出口商以第三者商标出售,如果原客户商标已注册的话,卖方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所以,案例中货品在转售时,应去掉原商标,另行加上新的未被第三者注册过的商标。第3章商品检验■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D2、C3、D4、B5、A□判断1、X2、√3、X4、√5、√6、√7、√8、√9、X10、X□简答1、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必不可少和十分必要的。作为买卖双方,进行必要的商品检验,可以保证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的要求,从而使合同得到正常有序的履行。同时,通过商品检验,卖方可以有效监控产品质量,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而买方可以及时发现商品品质问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2、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指进出口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该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3、约定检验是指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按形成的惯例进行检验或在合同中对检验的内容、方法、检验方等做出规定并按规定执行。4、(1)海关放行的依据。(2)议付货款的依据。(3)货物符合合同的依据。(4)索赔和理陪的依据。5、装船前检验是指雇佣独立的专业公司来检验海外订购货物的装载情况,主要是检验价格、数量和质量。这个做法被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其目的在于防止资本外流、商业欺诈以及逃避海关关税等情况的发生,保护国内财政利益和弥补行政管理机构的不足。■案例分析案例1本案例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而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品质规定的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案例2本案例分析:及时联系买方,提出不再检验,按时出货。如买方表示必须由其指定人员检验后才可以出货,则需要明确如果由此产生损失,概由买方负责。案例3本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4(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实训操作提示: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程序如图3-1所示:(1)报检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检验及出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3)验放海关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第4章贸易术语■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D2、C3、B4、B5、A□判断1、×2、×3、√4、×5、×6、×7、×8、√9、×10、√□简答1、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商品在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通常用的文字或英文缩写表示。贸易术语对于简化交易的内容,缩短成交过程,节省业务费用均有重要作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2、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适用水上运输,后者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②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界限不同。前者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后者交货地点为出口国某一指定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为货交承运人。③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前者关于装卸费或卸货费有贸易术语的变形,后者术语本身已明确,无须贸易术语变形。④运输单据不同。前者应提交水上运输单据,后者则提供所指定的某种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3、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指FOB、CFR、CIF。共同点:①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②风险转移界限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③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货费的负担问题,这三种术语都有变形。不同点:价格构成不同,因而卖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也不同,CIF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最高(包括运输、保险),CFR次之,FOB最低。4、①这是因为C组和F组术语,卖方都是在出口国的装运港(地)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只负责装运,不负责到达,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否能够到达目的港(地)和何时到达目的港(地)的风险报检检验、出证验放5均由买方承担,因此,按C组和F组术语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②D组术语下,卖方要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把货物交至规定的目的港(地),承担至该地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即卖方要负责货物的到达以及何时到达,因此,D组术语达成的合同是到货合同。5、使用CFR术语成交时,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办理租船订舱事宜,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装船后不及时通知买方,就有可能导致买方漏保从而遭受损失。因此按CFR成交时,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一定要给予买方及时充分的通知。■案例分析案例1本案例分析:①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②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③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④此类事件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案例2本案例分析:不属于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规定,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只规定装船期,不规定到达时间,否则就不是CIF合同。案例3本案例分析:该损失责任应由我方承担。使用CFR术语成交时,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办理租船订舱事宜;而保险则由买方负责办理。因此,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应该及时给予买方说明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例中,由于我方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物投保手续,因此火灾导致全部货物被烧毁的风险应该由我方承担。第5章商品的价格■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A2、C3、A4、D5、A□判断1、√2、×3、×4、√5、×6、√7、×8、×9、√10、√□简答1.出口换汇成本等于国内总成本(退税后)除以出口外汇净收入。如果换汇成本高于当日银行外汇牌价(买入价),说明该项业务亏本;如果换汇成本低于当日银行外汇牌价(买入价),说明该项业务盈利;如果换汇成本刚好等于当日银行外汇牌价(买入价),说明该项业务不亏不赚。2.出口商品销售价格的组成因素包括:实际进货成本(采购成本减去退税收入)、国内费用、国际运费、保险费、利润、佣金。3.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2)根据船源、货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6(4)灵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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