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韩唱青参考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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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答案导论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方式等五个部分。其基本特点是实践性、技术性、操作性、实用性都很强。2.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贸易相比,更具有复杂性和风险性。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包括:(1)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2)货物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3)卖方的义务。主要是涉及到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4)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合同。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三种:即(1)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托收统一规则》、《汉堡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1.0版)等。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守的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5.国际贸易业务一般都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基本阶段。第一章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一、名词解释1.品名,即货物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品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2.货物的品质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3.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4.F.A.Q.(FairAverageQuality),即良好平均品质,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混合、调配,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二是指生产国有农副产品收获后,对产品进行广泛的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凡不够标准要求的,均按其差异程度决定其减价多少。两种抽样均可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也可以委托检验人员进行。5.G.M.Q.(GoodMerchantableQuality,),即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2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6.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7.以毛作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低值产品常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习惯称作“以毛作净”。8.公量是指先用科学的方法从产品中抽出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9.理论重量是指对某些有固定规格,固定尺寸,重量大致相等的货物,以其单个重量乘其件数(或张数)而推算出来的重量。10.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货物,方便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运输包装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11.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直接包装或陈列包装,是直接接触货物,随着货物进入零售市场并与消费者见面的一种包装。具有保护货物,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的功能,更具有美化宣传和无声推销的作用。12.包装标志是指在货物的外包装上用文字、图形、数字制作的特定记号和说明事项。按其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13.运输标志俗称“唛头”,其主要作用是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识别货物,便于核对单证,防止错发、错运。14.指示性标志又称安全标志、保护性标志。是根据货物的特性,特别标出货物在运输、装卸、搬运、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15.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指在装有易燃易爆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包装上,清楚而明显地刷制一些提醒人们注意的图案、文字等,以示警告。16.中性包装是指在货物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二、填空题1.文字说明、样品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3.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4.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5.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6.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7.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8.运输包装;销售包装9.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的负担10.中性包装三、选择题1.C;2.C;3.C;4.C;5.B;6.B;7.C;8.ABCD;9.C;10.AB四、判断题1.ⅹ;2.√;3.ⅹ;4.ⅹ;5.√;6.ⅹ;7.ⅹ;8.√;9.ⅹ;10.√五、问答题31.主要有: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命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2.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适合货物的特点;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3.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4.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文字说明和样品。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在使用时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5.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6.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7.有区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8.包装有两种类型,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作用有:保护货物;方便搬运、储存和运输。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提高商品价值等作用。9.包装标志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四种。运输标志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件号等内容。10.条形码(UPC或EAN),就是在商品包装上打印上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的标记,一般是由一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条纹所组成。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条形码在零售商业中,对于结算打单,缩短顾客等待时间,加快服务,以及盘点存货,提高管理效益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采用这种技术,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六、案例分析题1.不相同。在第一种规定情况下,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超过8%,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低于8%,则没有违约。而在第二种规定情况下,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品质是要件条款,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2.该公司做法不妥。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公司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3.责任在我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第二章贸易术语4一、单项选择题1.A;2.A;3.B;4.C;5.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BD;3.ABCD;4.BCD;5.B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问答题1.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和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在转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进口方。而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工具上。至于风险,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3)交货时间不同FOB、CFR和CIF的交货时间就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即提单上载明的日期时间。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中,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是同一概念。而在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下,其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则不能等同看待。(4)投保险别不同仅就CIF与CIP进行比较。CIF一般都是投保海洋运输险,而CIP则需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进行商定,必要时应投保海、陆、空险中的有关险别。(5)费用责任划分不同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但国际惯例对装船和卸船费用的解释不同,从而就涉及到装船费与卸货费的争论,也就有了加以补充的变形条款。而在FCA、CPT和CIP条件下,卖方将货物交给堆场、货运站或联合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已包括了承运人接货的装船费和货到目的地卸货费在内的一切有关费用。(6)货运单据不同在FOB、CFR及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一般需要提供船运公司出具的已装船单据交给进口方;而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到堆场和货运站后,立即可收到码头收据(DockReceipt),或称“场站收据”,并能据此向船运公司换取提单(对于待运提单,必要时也可要求船运公司装船后在待运提单上加签装船日期)。如果货物是交给了联合运输承运人,则可取得一种证明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运输单据。2.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实践中产生的为人们承认接受的习惯做法与规则,但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他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他们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该项惯例才适用于该合同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或条款,只要这些约定和条款5是合理的,与本国法律不相矛盾,那么它就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则当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3.相同点:(1)同是装运港交货类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都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3)都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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