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一节运输方式海洋运输海洋运输概念海洋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海洋运输具有通过能力大、运量大和运费低的优点,但也具有受气候和自然条件影响大、航期不易确定和风险大的缺点。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班轮运输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定期开航,停靠一定港口的船舶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特点:四固定;一负责;由提单确定权利和义务;承运灵活;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个部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基本运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是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计收标准计收的。附加费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时间的发生或客观情况的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其计收办法不统一,有的在运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百分比。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可分为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仓位两种。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存在很大差别:没有预定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不固定;运输对象、时间和费用由双方约定。租船运输方式包括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其中定程租船最为常见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是一种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铁路运输具有准确性和连续性强、运输速度快、运输量大、安全性高和运输成本低的特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它是指凡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货运中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办理全程货物的运输,在由一国铁路向另外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对香港铁路运输对香港的铁路运输是由内地段和港九段两部分铁路运输组成,其特点为“两票运输、租车过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利用飞机运送进出口货物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较之于海洋和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具有交货速度快、货运质量高和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宜运输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整包机部分包机集中托运航空急件传送方式通常也被称为“桌到桌运输”《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邮政运输邮政运输是指通过邮局寄交进出口货物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比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国际上邮政部门之间签定有协定和公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公约,邮件的递送可互相以最快的方式传递,从而形成一个全球性的邮政运输网。国际邮政运输分为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的性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是将一定数量的货物装入集装箱内,以集装箱作为一个运送单位进行的运输,它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目前我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运输方式。《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多式运输(国际联合运输)国际多式运输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一种国际间的联贯运输。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必须至少使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货物大陆桥运输大陆桥运输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的运输方式。大陆桥运输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大陆桥运输一般都是以集装箱为媒介,采取海/陆/海的运输线路。大陆桥运输是集装箱开展以后的产物,始于1967年,发展到现在已形成:西伯利亚大陆桥欧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概念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简称为提单(B/L),它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证明货物已装运或已被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管。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证明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提单背面条款《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海运提单种类海运提单根据运输方式根据提单内容的简繁根据船舶的营运方式根据提单的使用效力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根据提单对货物外表状况的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全式提单略式提单班轮提单租船提单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有一批货物共200箱,由上海装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10箱欠交;(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3)30箱包装外表良好,箱内货物有短缺。试分析:上述三种情况下,哪些应属船方或托运人的责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railwayB/L)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是收﹑发货人与铁路部门之间的运输契约。我国对外贸易铁路运输按经营方式分为国内铁路运输和国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分别使用承运货物收据和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承运货物收据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收货人凭以提货的凭证。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指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送合同,具体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效力。国际铁路联运单一式五份,包括正本、副本、运行报单、货物交付单和货物到达通知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航空运单航空运单(airwaybill)是航空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但是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转让。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提取货物。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份,按签发主体不同,有主运单和分运单之分。邮包收据邮包收据(parcelpostreceipt)是邮政部门或国际信使专递公司收到由其负责邮递的信函、样品或包裹等邮件后向寄件人出示的注有寄发日期的货物收据。它既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也是邮件发生灭失或损坏事故后寄件人或收件人向邮政部门索赔的凭证。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凭单提货,也可以转让、流通和抵押。多式运输单据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种类及主要标志;货物外表状况;多式运输经营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经发货人指定);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方和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日期或期间;表明该多式运输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单据签发日期和地点;多式运输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运费的支付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三节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装运日期(timeofshipment)装运期概念装运期是卖方根据贸易合同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在F组和C组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在D组术语下,“装运”不等于“交货”,因此,“装运日期”与“交货日期”也截然不同。装运日期的提前和推迟,在法律上都构成违约。装运日期规定办法规定具体的装运期(规定一段时期;规定最迟期限)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防止买方不按时开征)采用某些交货时间术语(如立即装运、即期装运、尽快装运)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装运日期要明确具体,装运期限应适度;应注意货源情况和商品特性;应注意交货港和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法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别规定各一个有时按实际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也可采用某一航区的港口为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规定国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应具体明确、不能接受内陆城市、注意装卸港具体条件、有无重名)规定国内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出口业务,进口业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分批装运和转船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次装运。国际上对分批装运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规定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不规定每批装运数量。规定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量分批装运。《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煤炭5000公吨,合同的装运条款规定:“CIFHamburg,2003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卖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剩余部分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试分析买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转运(transshipment)转运,在海洋运输中叫“转船”,是指海洋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口转换其他船只,然后再驶往目的港。转运的原因转运的原因主要有:至目的港无直达船或无合适的船;班轮因某种原因不挂靠目的港;货物零星分散,班轮不愿停靠目的港等。转船需要加收转船附加费,同时运输时间还要延长,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我们应尽量装直达船。但对需要转船的交易应在合同中订立“允许转船”条款。《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装运通知装运通知是卖方向买方发出的货物已经装运的通知,它的主要作用是便于买方接卸货物和办理保险,便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履行合同。按照国际贸易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装运期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待装的通知。买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所派船的船名,到达装运港受载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装船。如按FOB、CFR和CIF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按约定时间、将合同、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内容电告买方。如按FCA、CPT和CIP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在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将交付货物的具体情况及交付日期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装运条款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以下是装运条款举例:例1:2003年8月前装运,由大连至伦敦,允许分批和转船。ShipmentbeforeAug.2003fromDaliantoLondon,allowingpartialshipmentsandtransshipment.例2:5/6/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DuringMay/June/Julyinequalmonthlyshipments.例3:2003年5月装运,由汉堡至大连。卖方必须在装运月份前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分批和转船。ShipmentduringMay2003fromHamburgtoDalian.Thesellershalladvisethebuyer45daysbeforethemonthofshipmentofthetimethegoodswillbereadyforshipment.Partialshipmentsandtransshipmentallowed。《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