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要求,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发展环境,集聚海内外各类人才来宛创新创业,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培养坚持以下原则: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使用与储备统筹考量;2.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引才与引智相结合;3.适需充缺、按需引才,从实际出发;4.注重实绩、讲求实效,重学历、职称又不唯学历、职称;5.事业引才、待遇引才,激励与保障并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根据我市现行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包括:1.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才;2.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包括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及相当层次的人才;3.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包括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4.市级领军人才(D类),主要包括市(厅、局)级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及相当层次的人才;5.高级人才(E类),主要包括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市(厅、局)级以上表彰的规模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偏才”、“专才”,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方向,能够产生创新创业成果的各类人才。团队分为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两类。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项目、资金等落户南阳创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优秀团队。第五条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培养要紧紧围绕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主要集中在“龙腾计划”、“雁阵计划”、“金地计划”确定的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第七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价认定和淘汰更新机制。设立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提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评价、认定、享受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意见。第八条引进方式:1.刚性引进。人事关系转入我市,或与我市用才单位签订5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2.柔性引进。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定时或不定时来我市兼职、咨询、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领办联办企业等。第九条市财政从2016年起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优先保障,主要用于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鼓励用才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人才引进、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第二章创新创业支持第十条对从事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股权的企业,经审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对在宛工作期间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经审定后,从市或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国家或省(部)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各类人才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承担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从国外引进的重点或优秀智力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按照国家下拨引智经费要求,由受益或同级财政按照与国家资助1∶1比例匹配配套资金。第十一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审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池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逐步提高财政资金间接扶持比例。加大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融资,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融资担保,根据需要可按最高上限担保额给予贷款担保,按最低下限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最大限度地支持人才创业企业融资和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创业项目进展需要,经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或使用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担保及贴息资助。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对获得银行贷款且列入南阳市重点培育100家高成长骨干企业的,按不同贷款额度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逐步扩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子基金和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池资金,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积极推荐进行单一发债、集合发债、股权融资、股改、挂牌、上市等,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加快发展。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根据我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省、市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资助,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科技人员资助,获得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服务,推广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人才和团队创办企业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照相关规定在采购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十五条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根据项目吸纳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优先扶持。第三章工作生活待遇第十六条刚性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经审定后,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A类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1万元差旅费。用才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B类人才,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1万元差旅费。用才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3.符合本办法第三条C类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5000元差旅费。用才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名,配备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D、E类人才,给予不低于15万元安家费,提供5万元~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2万元。用才单位根据情况提供实验室,配备工作助手、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上述条款中,安家补贴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对我市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一次性资助,按照年薪30万元~50万元、50万元~80万元、80万元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第十七条对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待遇,由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每个人才不同情况,参考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标准,核定其应享受的工作生活待遇。第十八条对刚性引进超(满)编事业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专项编制。对进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核定人才专项编制,保留在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但不改变引进时约定的工资、福利等供给渠道。人才引进中,纯属流动原因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人社局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工龄及社保缴费连续计算。第十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业绩依据。业绩成果突出的人才,可不受资历和现有专业技术职务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二十条积极推进“人才家园(公寓)”建设,逐步建立周转房租住制度,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鼓励各县区和在宛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自行建设“人才家园(公寓)”,允许高层次人才较为集中且有自用土地的单位,建设住房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对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有工作意向,符合就业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或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就业。第二十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所属行政辖区内,根据就学意向,由教育部门妥善安排优质教育资源。第二十三条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引进的A类人才,参照享受河南省一级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特殊人才待遇);B类人才享受河南省二级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C类人才,享受河南省三类干部医疗保障待遇;D类、E类人才,参照享受南阳市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第二十四条刚性引进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在宛工作期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专家,在享受国家、省规定待遇同时,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相当层次专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