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党员干部亲属管理责任制为了让党员干部提高意识,带头管好亲属、管好家人,现制定本责任制。一、责任主体全县党员干部(含县财政自聘人员、村干部、农村“三老”人员、大学生村官)二、教育管理亲属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三、制度规定(一)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接受极端宗教思想;(二)不传谣信谣、不讲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话;(三)不穿着吉利巴甫服和违反少数民族传统的服饰;(四)不收听、收看和传播非法反动宣传品,不在互联网等媒体上传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非法反动内容;(五)不参与地下讲经、未成年人不信教,不参与暴力恐怖活动;(六)不做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事。四、追究责任办法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督促、检查党员干部抓落实的“第一负责人”,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负责督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委汇报。凡家属出现上述六项之一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等处分。单位主要领导负有连带责任。同时,坚持分类处理,凡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亲属提前报告、主动管理的,从轻处理;凡隐瞒不报、推卸责任的从重处理。单位(盖章)本人(签字):2015年4月16日